入学仅半个月,沈阳市皇姑区一小学6岁女童遭到5名同学长达6分钟的殴打,身体精神受创的她辍学两个多月至今仍不愿回校读书。12月7日,女童家长刘女士向天目新闻记者透露,孩子已经产生了报复心理,扬言回校后要还击殴打她的几名同学,精神状态令人堪忧。
对此,刘女士认为,殴打女儿的同学的行为涉嫌校园欺凌,质疑学校处置不当。此外,在这一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刘女士称其一家还曾遭到校长家属的威胁。
女童在校被5名同学围殴 校方、教育局:不是校园欺凌
当事人刘女士告诉记者,她的女儿童童(化名)今年6岁,今年9月进入沈阳市皇姑区岐山路第一小学读一年级。9月15日下午4点,童童放学回家后,告诉母亲自己在学校被打了,眼睛被同学常某(女)捅了。经刘女士检查发现,女儿后背有多处红印,眼睛下方有指甲划伤痕迹。随后,她带女儿到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头部损伤、头皮血肿。事发后,童童受到严重惊吓,时常出现做噩梦,在睡梦中叫喊“别打我,别打我”的情况。童童告诉母亲,她并没有得罪几位打她的同学,不知为何遭到对方殴打。
更让刘女士不能接受的是,打人方家长对这件事态度十分冷漠,校方也认为属于学生玩耍不当。这些都让刘女士对孩子返校上学的安全产生了担忧。
12月4日,沈阳市皇姑区教育局就此事发布情况通报称,为了确保事情得到妥善解决,皇姑区教育局立即启动了校园欺凌处置机制,成立专项工作组,邀请家长代表、人大代表、教育专家等人士召开复查听证会。经反复查看现场录像等调查核实,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中对校园欺凌的认定要求,给出此事不构成校园欺凌的意见,并积极协调推进该同学复课事宜。
沈阳市皇姑区教育局对于此事发布情况通报
12月7日,记者多次致电岐山路第一小学一位郑姓校长、沈阳市教育局一位徐姓科长,均无人接听。
记者随后联系上沈阳市教育局安全教育处的一位孔姓工作人员,他证实,已经收到了关于此事的投诉,市教育局已经介入,指导区教育部门处置此事,但由于属地管理原则,后续具体处理事宜是由皇姑区教育局负责。
刘女士表示,在沟通解决此事过程中,校方、教育局在组织校园欺凌评定委员会及评定时,作为被打孩子家长只是被告知结果,对委员会构成和评定程序完全不知情,她曾经要求公开相关程序的请求也被置之不理。至今,仍有一名打人学生和家长未向她道歉,她提出的将5名学生调班等请求同样被校方拒绝。此外,对于学校提出为女儿1人调班的解决方案,刘女士也不能接受。
律师:本案性质超出“玩耍不当” 或构成校园欺凌
教育部等十一个部门于2017年联合印发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方案明确了学生欺凌的界定标准: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本案中,监控显示有五个小朋友追着刘女士的女儿打,刘女士的女儿多次挣脱未果。事后,这一追打行为,也给刘女士的女儿留下了身体伤痕乃至心理阴影。“从监控里的行为分析,这五个小朋友的追打行为已经超出了校方所称的‘玩耍不当’范畴,可能涉及校园欺凌。”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维维认为。
朱维维表示,校园欺凌的本质就是一种人身侵权,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还涉及刑事犯罪,但是由于发生在校园内,本着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引导精神,在施暴者可能未满相应的责任年龄的情况下,社会并不要求施暴者承担最直接的法律责任。因此,校方应当主动肩负起制止校园霸凌的重任。
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也对校园霸凌问题作出了回应。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另据媒体报道,盈科中国校园欺凌研究中心负责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生命关爱项目律师团队负责人邵守刚认为:要严格区分打闹嬉戏与校园欺凌的界定。是否构成校园欺凌不只以造成肢体伤害为标准,并不是所有欺凌都会造成肢体伤害的后果,但几乎无一例外会造成精神损害。此外,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也不以年龄、行为人主观描述而论,年龄小不意味着无主观恶意。被打女孩在过程中表现出逃跑、害怕、恐慌,性质已经超出了打闹嬉戏的范围,可构成校园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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