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结算争议中的举证困境与维权路径

一点晨光

工程款结算争议中的举证困境与维权路径

——一起建筑业纠纷的十余年未解之路

文首声明: 本文系基于当事人陈述整理,涉及各方的主张和争议均尚待有权机关依法核实认定,不代表发布者立场,仅供参考。

建筑业是吸纳就业、拉动经济的重要产业,工程款结算直接关系中小分包企业生存与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部分项目遭遇停工、开发商破产等变故后,容易形成时间跨度长、证据链条复杂的历史结算争议。如何多方发力打通结算堵点,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是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直面的课题。

在天津武清高村卓达艺都项目,一桩跨越十余年的工程款结算争议迟迟未能化解。项目实际施工负责人吴某,其所在天津明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主张,总包中冶天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欠付工程款合计7775502.13元,双方围绕财务凭证真伪、账面记录效力、结算文件法律效力分歧较大。随着开发商天津卓越天下投资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建设单位与总包之间的债务压力,进一步传导至下游劳务分包企业。

2014年4月,明艳劳务承接该项目一期劳务施工,同年11月,因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项目被责令停工。2015年1月,一期已完工程量完成核对结算,结算金额44495573元。项目分为2014-2015一期施工、2016-2017补充协议续建两个阶段,实行两套独立结算。经司法判决,开发商应向中冶天某支付各类款项合计47715863元,该笔资金已全额拨付总包。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总包收到回款后应当向分包拨付劳务款项,但后续对账推进异常艰难。


工程链条环环相扣,上游项目风险极易向下转嫁至劳务企业与务工人员。中小分包企业议价能力有限,一旦结算通道受阻,企业经营压力、个人维权成本便会急剧增加,防范风险层层下移,是工程各方应当履行的共同责任。

项目停工后,明艳劳务多次发起对账、催款,诉求辗转多个部门,因权责边界不清、缺少固定对接人,问题长期悬置。为兑付农民工工资与材料货款,企业变卖两套自有房产并举债度日,背负沉重债务。项目负责人吴某长期奔走维权,耽误疾病治疗,最终落下残疾。

全面对账过程中,多笔大额账面支出疑点浮现。明艳劳务对合计251余万元的四类账面支出提出质疑,涉及对相关付款单据上签字及印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主张相关现金支出缺乏交付凭证、对相关承兑汇票的领取记录提出异议、反映某笔诉讼费支出缺乏相关文书佐证;另有多笔甲方代付记录仅有收据,银行流水、承兑原件等关键原始凭证未能提供。

据明艳劳务反映,多项存疑账目其认为与实际付款情况不符。其一,明艳劳务反映,金额970114.89元的付款审批单据及收款收据上的签字、印章存在疑点,其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未收到该笔款项,签字、印章真伪可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甄别。其二,账册记载向商某支付现金627600元,但当事人确认从未收到该笔现金,明艳劳务主张该笔现金支付未实际发生。其三,账册列支70万元、250万元两笔承兑汇票兑付记录,明艳劳务称对应的汇票领取手续签字非其人员所签,其及相关人员从未领取、收取上述承兑汇票及对应工程款。其四,财务账面列有22万元与明艳劳务相关的诉讼费支出,明艳劳务反映该笔费用既非其收取,也不存在由其承担的事实。企业同时反映,相关财务人员存在修改账面记录的情况,其认为可能影响账目真实性,另外在太阳城项目还出现重复列支打井费用的问题。

基于上述存疑付款记录,中冶天某中原分公司财务部门制作多份结算文件。一份为14-17年项目结算材料,得出结算总价68486671元、实际付款68831825.75元、明艳劳务被“超付”345154.75元的结论;另一份为2016年1月19日的结算协议及配套债权转让书,文件载明合同结算总价值68486671元,已付68282566.73元,尚欠204104.27元,并以此约定明艳劳务放弃剩余债权。明艳劳务表示,上述结算结果全部纳入了前述多笔并未真实发生的存疑付款,其认为该结算未能反映总包实际欠付的工程款情况。

2022年10月,为配合开发商破产债权申报,中冶天某中原分公司委派项目及法务人员,与吴某沟通签署《工程款支付情况的说明》。明艳劳务称签署时被告知该文件仅用于破产申报,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而总包方将该文件作为一期工程款已经结清的核心依据,双方就此产生新争议。明艳劳务依据《民法典》,主张该文件属于受欺诈情形,撤销权仍在法定时效内。

2025年8月明艳劳务正式提交结算申请。2026年3月,双方以破产管理人台账、企业银行流水交叉核验,确认补充协议项下无争议欠款4382100.14元。但确认无争议欠款之后,总包财务部门回溯核查早年旧账,依据内部账面记录认为明艳劳务存在超付,要求抵扣上述欠款,双方分歧进一步扩大。

破产管理人台账以及明艳劳务银行流水,均未体现总包所称对应代付记录,总包表示该阶段部分原始付款凭证因年代久远档案遗失。明艳劳务核算,剔除存疑账目后,一期项目尚有3393401元未结清,叠加补充协议欠款,总欠付工程款7775502.13元。

会计档案是厘清工程账目核心依据。明艳劳务认为,档案遗失不应影响对账争议的厘清,当内部账面记录和第三方客观凭证发生冲突,更应借助专项审计还原事实。

2026年6月,中冶天某形成内部处置意见,提出搁置一期争议,承诺2-3个月优先付清438余万元无争议欠款,但承诺并未完全落地。明艳劳务称9月1日已向中冶纪检部门递交全套举报材料,截至发稿,吴某再次致电纪检部门跟进事件进展,仍未得到明确处理答复。

建工司法实践中,对公分包结算遵循“三流一致”,主张已完成付款的总包方承担举证责任,档案遗失不能免除举证义务。明艳劳务已完整留存合同、银行流水、沟通记录等全套证据,已经向中冶天某集团纪委提交实名举报,反映中原分公司工作人员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相关审批单据及签字印章存在疑点、部分支出记录与实际不符等问题,请求调取全部财务档案、开展笔迹印章司法鉴定,申请对案涉项目实施专项财务审计,厘清真实欠付金额,要求清偿工程款以及资金占用利息,并依据民事诉讼相关规定主张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后续不排除向主管部门提交线索、提起民事诉讼等维权途径。

建筑业权益保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本案提示各类市场主体要严守财会与工程管理制度,重视项目档案全周期留存。国有企业更应发挥示范作用,直面历史遗留矛盾,用好审计、纪检渠道化解纠纷。监管层面需要持续完善工程款支付监管,畅通中小企业维权渠道。个案事实有待权威机构核查,但保护市场主体与劳动者权益是不变导向。多方协同发力,才能厘清历史账目争议,维护建筑市场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文末声明: 截至发稿,中冶天某中原分公司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公开回应。本文所涉事实以有权机关最终认定为准,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