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漫剧智能创作平台有哪些法律风险必须防控?
国咨说法
随着AI技术与文化产业的深度融合,漫剧生成类软件凭借“便捷化创作、轻量化传播”的核心优势,快速占据市场份额。AI漫剧智能创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作为专注于漫剧创作生成的服务方,核心业务是为用户提供漫剧创作、生成、展示与传播的技术支持,用户可通过平台工具快速生成个性化漫剧内容,但其在开发、运营和商业化的链条中,因涉及AI技术应用、用户内容创作、版权使用、人格权保护、数据安全等多个环节,面临着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风险,需采取相应的预防及应对措施。
一、 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及预防措施
(一)存在的风险
1、平台自身AI模型训练数据侵权(源头风险)
平台在研发漫剧生成AI模型时,未经授权爬取、复制海量正版漫画、插画、分镜设计、小说文本、影视片段等作为训练数据,属于大规模直接侵权,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用户生成内容(UGC)的版权侵权,平台易构成帮助侵权。最主要、最普遍的风险。
用户使用平台软件,基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原创小说、漫画、动漫、游戏角色、美术作品等进行二次创作,生成“漫剧”并发布,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即使侵权内容由用户生成,若平台收到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处理,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也可能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案例:首例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即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某株式会社将奥特曼系列形象的著作权独占授权给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并授予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维权权利,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某AI”官网(以下简称“某AI平台”)的ICP备案主体以及运营主体,该AI平台支持文生图、图生图、参考生图、模型在线训练等诸多功能。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现,在某AI平台首页以“奥特曼”为关键词在广场进行搜索,可搜索到大量“奥特曼”作品以及AI训练模型,用户不仅可以直接应用其他用户训练并分享的已有奥特曼AI模型,还可以直接通过上传图片素材的方式自训练奥特曼AI模型并分享到广场甚至第三方平台,其他用户也可使用这些模型以“奥特曼”等作为关键词继续生成更多侵权内容。
上述生成的奥特曼作品及所使用的训练素材与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奥特曼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或改编。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认为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部分服务以收费方式提供,在用户使用服务中引导用户购买付费会员,但却怠于履行平台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一方面对用户上传的训练素材、AI生成发布的内容不加任何控制和审核,另一方面主动引导用户将生成的奥特曼作品或AI模型发布到广场或分享到第三方平台,该行为不仅侵害了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涉案奥特曼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信原则,给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故起诉。
法院裁判要点:
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中声明不对用户上传和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且诉讼前保全证据中未明确显示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站相对明显的位置投诉举报渠道。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诉讼通知后已在网站中将奥特曼相关内容进行屏蔽、在后台进行知识产权审核,证明在网站首页检索、浏览以及图片发布、LoRA模型发布过程中可以通过未明显增加过重成本负担的技术措施控制、过滤相关侵权信息,说明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有能力采取却怠于采取符合侵权损害发生时技术水平的必要措施来预防侵权。
涉案某AI平台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浏览、下载、分享等服务,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浏览、应用等方式获得涉案作品,且无证据证明该涉案内容经过合法授权,侵害了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认定构成侵害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行为。

(二)预防及应对措施
1、构建合法数据源:确保所有官方提供的素材、模板、音乐、文字、视频等均来自已获授权的原创作品、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或从合作方(漫画平台、出版社、网文平台等)获取明确授权的数据,建立训练数据溯源与清洗机制,对训练素材进行全面审核,剔除侵权、违规内容,建立数据来源的完整记录和权利链条。
2、用户行为管控:在用户协议、平台规则中明确禁止用户上传侵权素材、未经授权改编第三方作品、生成侵权漫剧等,明确约定用户授予平台为提供服务所必要的非独占性使用许可,并避免索取过于宽泛、永久的授权,约定用户侵权后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赔偿平台损失、承担维权费用等);AI生成环节设置关键词环节对热门IP(如斗罗大陆、哈利·波特、经典小说及漫剧名等)设置关键词黑名单,禁止用户以该类IP为基础生成漫剧。
3、技术与审核防控:开发版权查重引擎,对用户生成的漫剧与正版作品库进行相似度比对,对疑似侵权内容进行拦截;建立“AI事前审核+人工抽检”机制,重点审核高热度、推荐或首页展示内容及其它高风险内容,确保侵权内容不被发布,已发布的要求修改或者删除;对平台生成的所有漫剧强制添加AI生成水印及平台标识,标注内容来源,便于溯源。
4、主动进行著作权登:对平台自身原创性较高的核心AI生成漫剧作品(如主要角色设定、标志性情节等)、剧本等申请著作权登记,固化权利证明。
5、建立“通知-删除”快速反应机制:在平台内设置便捷的侵权投诉通道,公示投诉流程。收到符合有效通知后,立即对涉嫌侵权内容进行屏蔽、断开链接或删除,并转送用户。这是平台适用“避风港原则”免责的关键。
二、人格权、名誉权侵权风险及预防措施
(一)存在的风险
1、AI生成真人肖像漫剧:用户或者平台利用AI工具生成可识别特定自然人(明星、网红、普通人)面部特征的漫剧角色,无论是否用于营利,即使创作者主观上不知情、也未刻意模仿,只要生成的形象能让公众或特定群体识别为某位具体自然人,就可能侵犯其肖像权;若对生成的肖像进行丑化、歪曲、伪造(如低俗化、负面化塑造),还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
案例:AI短剧《重生后,我成了娘亲的守护神》未经授权,利用AI换脸、深度合成等技术,擅自使用演员杨紫的肖像制作并传播视频内容,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某制作方在未经演员迪丽热巴本人同意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AI深度合成技术,将与迪丽热巴高度相似的形象作为角色脸部,在其运营的视频账号上线涉案短剧,导致大量网友误认为迪丽热巴本人参与了该剧的拍摄,严重损害了迪丽热巴的公众形象。
2、声音、姓名、隐私侵权:未经授权,用户或者平台利用AI合成模仿知名声音作为漫剧配音,侵犯他人声音权益;故意冒用知名人物姓名、笔名作为漫剧角色名称,侵犯他人姓名权,如是无针对性、无贬低、无误导公众认为该角色即本人,则属于巧合;生成的漫剧内容如包含他人隐私信息(如个人住址、联系方式、私密经历等),则侵犯他人隐私权。
案例:殷某某诉甲公司、乙公司等人格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殷某某曾为甲公司录制录音制品。甲公司将该录音制品的音频提供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以该音频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后形成软件产品,该产品使任意文字内容都可以以殷某某的声音展现出来。乙公司将该产品对外出售。丙公司购买该软件产品后,又包装成自有软件产品提供给用户使用。后来,殷某某发现一些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的视频中使用的是基于自己声音制作的配音。经查,上述视频中的配音来源于丙公司的软件产品。殷某某并未授权上述任何公司将自己的声音或音频AI化。殷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要求三个公司连带赔偿损失共计60万元。
法院裁判观点:
殷某某声音权益及于涉案AI声音。自然人声音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能够给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利用AI合成的声音,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关联到该自然人,可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未经殷某某许可AI化处理其声音,构成对殷某某声音权益的侵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殷某某的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请求,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乙公司、丙公司相关产品已下架,故停止侵权请求已经实现;因乙公司、丙公司实施了侵害声音权益的行为,殷某某主张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与乙公司、丙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影响范围相当,依法应予支持。
对于殷某某的赔偿请求,甲公司、乙公司未获得合法授权,AI化利用殷某某声音,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丙公司对乙公司软件产品未获授权一事并不知情,且其通过合理价格购买相关产品,对相关产品存在合法授权有合理信赖,不存在主观过错,无需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人民法院综合考量侵权情节、同类市场产品价值、产品播放量等因素,对殷某某损失数额酌定为25万元。最终判决:乙公司、丙公司向殷某某赔礼道歉,甲公司、乙公司连带赔偿损失25万元。
(二)预防及应对措施
1、技术限制:在平台AI工具中,全面屏蔽真人肖像、明星姓名、知名声音的生成指令(已获授权的除外),禁止用户输入特定自然人的姓名、特征描述,从技术层面杜绝生成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内容。对用于训练的真人数据(如图像、音视频等)进行特征融合、修改,使生成结果具有“合成”属性,一定不能与特定个体唯一对应。
2、规则明确:在用户协议、平台规则中明确约定,用户不得利用平台工具生成任何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肖像、声音、姓名,不得包含他人隐私信息、不得上传或发布对特定自然人构成侮辱、诽谤等内容,否则用户自行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并赔偿平台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罚款、赔偿款、维权费用等),对可能引起误会的设定进行模糊化处理或添加免责声明。
3、审核强化:建立AI人脸识别筛查机制,对用户生成的真人漫剧角色进行人脸识别;安排人工复核团队,对疑似侵犯人格权的内容进行二次审核,确保违规内容不被发布。

三、不正当竞争风险及预防措施
(一)存在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现有法律实践和行业观察,AI漫剧智能生成平台可能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一)抄袭与模型参数窃取:未经许可直接复制其他平台或创作者的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参数或核心算法,通过高度相似的生成效果获取竞争优势。
案例:“变身漫画特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5日,北京抖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抖某公司”)在其“抖某”APP(手机应用程序)上线变身漫画特效。该特效可以将用户实时拍摄的照片、视频,按照真人比例重构五官并进行微调,实时转换为漫画风格。抖某公司主张,此种功能由人工智能技术实现,经历了复杂的研发过程,上线后受到市场广泛欢迎。2020年8月4日,亿某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某科公司”)在其运营的手机应用程序上线少女漫画特效,该特效形成的漫画形象、视频与抖某公司变身漫画特效成像在视觉效果上高度一致。抖某公司认为,亿某科公司抄袭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结构和参数,且少女漫画成像与变身漫画成像高度近似,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观点:
抖某公司为研发变身漫画特效模型投入大量经营资源,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经过数据训练和调校后的参数与结构,使得用户在使用抖某App时可生成与真人具有对应关系的动漫形象,为抖某公司取得了创新优势、经营收益和市场利益,变身漫画特效的模型(结构及参数)构成抖某公司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利益。从接触可能性、模型结构和参数比对、自主研发证据三个方面的证据对比看,亿某科公司直接使用抖某公司涉案模型的结构和参数具有高度盖然性,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由亿某科公司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亿某科公司直接使用其他经营者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所形成的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节省了绘制训练数据、模型训练的时间和投入,短时间内打破抖某公司通过手绘训练数据、算力所形成的竞争优势,并在抖某公司变身漫画特效上线后不久与其竞争流量和用户,其行为违反人工智能研发经营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亿某科公司少女漫画特效模型和抖某公司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的效果相似,在用户群体、目标市场、提供产品的途径和方式等方面存在交叉重合,可以认定少女漫画特效对于变身漫画特效具有较强的替代和分流作用,亿某科公司已对抖某公司的竞争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扰乱了人工智能模型经营活动和健康有序的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混淆行为与“碰瓷”式模仿:模仿知名IP的角色形象、风格、经典台词或视觉元素,导致公众误认为其作品与知名IP存在关联,如模仿迪士尼、漫威等经典IP的风格,误导消费者。使用与知名作品相似的名称、标题或宣传语,造成市场混淆,吸引流量和用户。
(三)虚假宣传与误导性内容:在宣传中夸大平台技术能力、生成效果或作品质量,如声称“完全原创”“无版权风险”等,误导用户和投资者。生成包含虚假信息、虚构事件或夸大产品功效的内容,用于商业营销,违反广告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平台滥用优势地位:利用平台流量分发、算法推荐等优势,优先展示自身或关联方的作品,打压竞争对手。设置不公平的平台规则,如高比例分成、苛刻的审核标准等,限制中小创作者或新兴平台的发展。
二、预防及应对措施
1、密切关注行业动态和竞品动态,避免自身宣传用语(如“全网最强”、“替代XX”)构成虚假宣传或商业诋毁。
2、合规运营:平台的功能设计、UI布局、运营模式均采用自主研发,如非自主研发,提前取得权利方授权,避免抄袭竞品;建立竞品合规隔离机制,不窃取、不模仿竞品的核心技术、商业秘密。
3、规范宣传:不做绝对化、虚假化宣传,宣传语需真实、客观,避免使用“全部正版”“无侵权”等表述,可改为“平台已尽合理审核义务,用户需自行保证所创作内容的版权合法性”;不恶意诋毁竞争对手,尊重行业竞争秩序。
4、数据合规:未经许可不抓取其他平台的用户数据、内容资源;若需使用第三方数据,需签订书面授权协议,明确数据使用范围和权利归属。
四、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风险及预防措施
(一)存在的风险
AI漫剧智能创作软件在运行中会收集用户的大量数据,包括生成指令、偏好、上传的素材、生成的成品等,如过度收集、未明示告知、未经同意共享给第三方、发生数据泄露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规定。
(二)预防及应对措施
1、隐私设计:在模型训练前,对数据进行彻底的清洗、匿名化和脱敏处理。建立完善的内部数据访问权限控制和安全防护体系,制定数据泄露应急预案。
2、用户数据最小化:仅收集运营必需的用户数据,并明确告知用途。
3、加强安全防护:投入资源保障系统网络安全,防止数据泄露。
4、建立数据分类分级制度:对不同级别的数据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五、内容合规与监管风险
(一)存在的风险
1、未落实内容标识义务
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内容监管以及AI生成内容合规操作义务。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规定,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如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呈现虚拟场景时,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2、纵容侵权、违法内容传播
平台如在内容层面上创作、上架低俗色情、血腥暴力、篡改历史英烈、违背主流价值观等违法违规漫剧,或若平台未建立有效审核机制、严格风险把控,放任不良内容传播,会被追究主体责任,直接影响平台合法经营权限。
六、未成年人保护风险及预防措施
(一)存在的风险
如AI 漫剧智能创作平台允许未成年人使用,则可能存在如下风险:
1、未有效落实防沉迷系统和青少年模式。
2、软件内出现不适合其年龄的内容(如暴力、恐怖、色情暗示等)。
3、诱导未成年人进行不理性的消费(如充值购买虚拟道具)。
4、其它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形等。
(二)预防及应对措施
1、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上线并有效运行防沉迷系统和青少年模式,限制使用时长、关闭打赏功能,并屏蔽不良关键词与推荐算法。对AI生成内容设置显著警示标签,提醒潜在模仿风险;
2、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内容池,进行更严格的审核过滤。建立分级审核机制,对涉未成年人内容实行人工以及AI双重审核,严禁传播违法违规内容;
3、强制年龄核验:要求实名认证、人脸识别,同时需要有监护人授权;
4、提供家长控制接口,支持远程查看观看其使用记录、设置使用时段,提升家庭监管可操作性。
结语:
对于AI漫剧智能创作平台而言,法律风险防控不是成本,而是核心竞争力。平台必须在技术创新与法律合规之间找到平衡,通过技术过滤、制度设计、全方位监管等手段,构建一个既能激发创造力又能安全、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系统。在开发、经营期间建立完善的合规框架,将为平台赢得用户、合作伙伴和监管机构的长期信任,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先机。
(作者: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