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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法治动态】
【最高检:支持新疆和兵团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7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会议指出,对口援疆是国家战略,是实现新疆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总目标的重要举措。要认真落实第十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全面援疆、精准援疆、长期援疆,深化完善检察业务、业务骨干、教育培训、检察文化、信息科技、资金项目“六位一体”援疆机制,加大对新疆基层检察人员和援疆干部的保障力度,全力支持新疆和兵团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来源:检察日报)
【国咨说】
最高检提出"六位一体"援疆机制,彰显了检察机关服务国家战略的法治担当。在依法治疆框架下,业务骨干交流与教育培训协同推进,既能弥补边疆地区司法资源短板,也契合《宪法》"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值得注意的是,该机制将信息科技援建与检察文化融合并重,通过数字赋能(如远程提讯系统)破解地理屏障,同时以文化认同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议进一步明确援疆干部权责清单,避免因职责交叉导致监督真空,并探索"双语检察人才"定向培养机制,真正实现"精准援疆"目标。
【国内热点】
【新疆:销售假冒名表,男子获刑六个月】
据报道,2023年至2024年期间,范某以每块38元至50元价格购进906块假冒品牌手表,低价向他人销售。后,范某携带110块假冒品牌手表,欲往别处进行销售,被火车站执勤民警查获。伊犁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范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起公诉。经查证,范某共计销售假冒品牌手表818块,销售额为6.74万元,违法所得2.8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审理后判处范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咨说】
本案判决严格适用《刑法》,在销售额6.74万元、违法所得2.8万元的情形下判处实刑,体现知识产权"严保护"司法导向。值得关注的是:铁路民警查获未遂部分(110块手表)仍计入犯罪情节,符合《司法解释》"既未遂并存从重处罚"规则;将批发价(38-50元)与正品价差作为"明知假冒"的客观推定,降低了主观要件证明难度。但量刑未区分终端销售与批发环节社会危害性差异,建议后续出台知识产权刑案量刑指南,对批发商在罚金刑上加重处罚比例,强化源头打击。
【国际热点】
【肯尼亚:出台新法案,加强虚拟资产监管】
据报道,肯尼亚国民议会财政和计划委员会提交了关于《2025年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案》的报告。在提案中,任何有意从事虚拟资产的个人或实体都必须获得当地许可,并获得肯资本市场管理局、中央银行和即将成立的虚拟资产监管局的批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须始终在肯开设并运营银行账户。议员们提议废除按交易金额3%征收的数字资产税,转而对交易费征收新的消费税,以降低加密货币和其他虚拟资产用户的成本。(来源:商务部)
【国咨说】
肯尼亚新法案构建"双许可+央行协同"监管框架,其制度创新在于:以行为监管取代交易税(废除3%数字资产税),转向服务费消费税,符合虚拟资产高频交易特性;强制本地银行账户要求,为反洗钱监控提供抓手。但该模式存在隐患:虚拟资产管理局与央行权责重叠可能引发监管竞合,且未明确境外平台跨境展业规则。中国可借鉴其"行为监管"思路,在虚拟资产管理中增设"动态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平台按交易量计提风险基金,防范类似事件。
【媒体评论】
【不能再让同名“被告”疲于奔波了】
据媒体报道,因为和一起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同名同姓,王某民的所有账户被突然冻结,生活受到极大影响。此案能一直到二审,意味着此前对被告基本的身份核验工作沦为了摆设。这无疑暴露出身份识别系统的严重疏漏。当这道防线因低级疏漏而出现裂痕时,无辜者就成了“受害者”,这既伤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涉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司法系统的运行复杂而庞大,完全避免任何差错或许很难,但类似的低级错误绝不应反复上演。否则,一次次的乌龙,只会伤害司法权威,让无辜者承受本不该有的代价。(来源:新黄河客户端、澎湃新闻)
【国咨说】
本案暴露民事司法身份核验三重失灵:立案阶段未依《民诉法》核对被告身份证号、住址等关键标识;财产保全违反保全规定要求;二审仍未启动依职权调查。建议构建"强制身份关联"机制: 推广全国法院身份信息库,立案时自动关联同名者户籍照片;对冻结账户设置24小时异议核查期;将错误保全纳入司法责任终身追责范畴,倒逼程序正义落实。
【学者观点】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基本法】
《民营经济促进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依据宪法和法律,贯彻了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回应了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现实需要,全面强化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经营自主权的保护。《民营经济促进法》中有关平等保护的制度创新和亮点在于权益保护的全面性和广泛性,保护方式更具实效性和具体针对性,强化竞争政策的平等性,实行对民营经济组织的国内权益和海外权益一体保护性,深化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人身和财产等权利的行政和司法保障。可以说,《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基本法。(来源:澳门法学202502《<民营经济促进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基本法》)
【国咨说】
王利明教授提出《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平等保护基本法",其突破性在于:首创"国内-海外权益一体化"保护模式,要求驻外使领馆建立民企维权快速通道;以"竞争政策平等性"矫正隐性壁垒(如招标隐性所有制偏好);确立"行政行为必要性审查",行政机关限制民企经营需举证紧迫公共利益。但需警惕:该法"财产权利不可侵犯"绝对化表述,可能架空环保、税收等合法监管。建议后续司法解释增设"比例原则"审查条款,平衡保护与监管价值。
【本期资讯团队】:
资讯编辑:张一诺 任鹏鸽
国咨说:实习律师张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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