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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报

    【法听——国咨律所每日法律资讯】 2025年7月17日星期四

    2025-07-17 13:27 北京

    看每日法律资讯,知天下法律大事,欢迎关注国咨法听


    【高层法治动态】


    【最高检党组第四轮巡视完成反馈】

    2025年4月至6月,对天津、黑龙江、上海、江西、甘肃5个省级检察院党组组织开展了常规巡视。近日,各巡视组分别向被巡视省级检察院党组进行了“一对一”反馈。反馈要求,被巡视省级检察院党组要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抓整改,推动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要切实强化管党治检政治责任,强化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被巡视省级检察院党组要坚决扛起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党组书记对巡视整改负总责、担首责,带头领办重点难点问题,班子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等。被巡视省级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表示,对巡视反馈的问题诚恳接受、照单全收、坚决整改。(来源:最高检)

    【国咨说】

    此次巡视的核心在于强化检察权运行的透明度,巡视组要求“党组书记负总责、带头领办难点问题”,传递出顶层推动改革的决心。此次巡视若真能落地,将倒逼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例如在公益诉讼中更敢对行政机关“亮剑”。长远看,此轮巡视应成为检察系统“刀刃向内”的常态,而非运动式治理,需配套出台检察官履职免责细则,赋予其严格执法的底气。



    【国内热点】


    【四川:某公司未落实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致数据泄露被处罚】

    近日,四川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成都某科技公司开发的购票管理系统因未落实网络安全防护要求,致使系统内部分数据发生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该公司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未采取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最终引发数据泄露。四川公安网安部门已依法对涉事企业及直接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来源:阳泉网警)

    【国咨说】

    因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致数据泄露被罚,暴露中小企业合规的普遍短板。许多企业误以为《网络安全法》义务仅适用于大型平台,殊不知购票系统等民生领域同样需履行“技术防护+制度落实”的双重责任。建议此类公司定期开展系统漏洞扫描,对存有用户数据的接口实施加密改造,严防数据泄露风险。


    【江西: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获刑十个月】

    据报道,王某通过网络从朱某、陈某(均已判决)安排的发货人员处购买非法制造的空白行程单,并按照客户的要求在空白行程单上打印添加相关信息,进行转卖。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认定,上述行程单中有3216份系伪造。案发后,王某退缴违法所得16526.66元。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判决王某犯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咨说】

    不法分子常利用民航清算中心认证滞后性(如本案行程单真伪鉴定耗时数月),实施“时间差”犯罪。民航系统亟需技术反制,例如推广电子行程单动态核验码,替代易伪造的纸质凭证。企业财务人员更需警惕,在接收此类票据时,应通过官方渠道实时验证,避免被卷入虚开发票。



    【国际热点】


    【英国:《哈利·波特》赫敏饰演者因超速被禁驾六个月】

    据报道,《哈利·波特》赫敏饰演者艾玛·沃特森于去年7月31日晚在英国牛津驾驶其汽车时,因超速驾驶被测速仪记录时速为38英里,超出限速30英里,被罚款1044英镑并禁驾六个月。据了解,艾玛·沃特森在两年内共有4次违规驾驶。(来源:搜狐娱乐)

    【国咨说】

    艾玛·沃特森因超速行为被处以六个月的驾驶禁令及逾千英镑的罚款。相比之下,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超速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最高罚款额仅为2000元。此外,因为累犯机制较为宽松,在一定程度上未能有效遏制高危驾驶行为的发生。为改善此状况,我国可借鉴英国的交通处罚体系,引入“行为记录累进处罚”机制。例如,对于在短期内有重复违规记录的驾驶者,应强制其安装限速装置,并施以高额罚款。此措施预期将显著降低超速行为的发生率。


    【学者观点】


    【徐光华(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对公开的个人信息的爬取应当综合考量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来判断其正当性】

    个人信息爬取行为作为新兴的自动化个人信息收集方式,在实务中存在“过罪化”倾向:经授权的个人信息爬取、仅违反企业规定的爬取行为均被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公开信息的爬取行为也丧失出罪空间。其根源在于忽视信息流通中的主体意愿、社会价值及刑法保障流通的功能。需结合信息流通的时代背景,对个人信息爬取行为进行分类评价,适度限制入罪范围。对已授权个人信息的爬取,因主体的知情同意不应认定为犯罪。对公开的个人信息的爬取,应当综合考量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来判断其正当性。对于涉私密性的个人信息的爬取,应当判断是否严重侵害个人利益,不能仅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为由认定爬取行为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适度限制对个人信息爬取行为的入罪范围,在信息流通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寻求平衡,防止刑法过度打击导致信息产业萎缩,妨害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来源:政治与法律202507《信息流通背景下个人信息爬取行为“过罪化”的实务现状与理论重塑》)

    【国咨说】

    徐光华教授批判当前个人信息爬取行为“过罪化”,主张以利益衡量替代机械入罪,直击数字经济痛点。实务中,爬取涉私密信息的数据为公开信息,仍可能因“实质性损害”担责。建议企业建立“爬取合规三阶审查”:先评估信息敏感度(公开/非公开),再审核爬取目的(商业竞争/公益研究),最后实施数据脱敏。

    【本期资讯团队】:

    资讯编辑:张一诺 任鹏鸽

    国咨说:律师司雪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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