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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报

    天目护苗·“暑”你安全① | 年满16周岁才可以骑电动自行车上道路

    编辑于2025-07-04 10:31 

    炎炎盛夏

    同学们又将迎来期盼已久的暑假

    为切实增强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和自我保护能力

    临安检察特此推出

    天目护苗·“暑”你安全系列

    快坐上检察普法小快车

    一起来学习吧!

    案 例 警 示

    不少同学会选择骑自行车、电动车外出,但是会骑不等于能骑。 6月24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发布一则案例,今年12岁的小赖载着两个闺蜜(均为13岁)沿机动车道逆行至江西龙南一十字路口,闯红灯与一辆刚绿灯起步的小汽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万幸无人受伤。

    最终交警认定,女孩小赖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逆行、闯红灯且违法载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检 察 官 提 醒

    近期,临安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辖区内存在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引发交通事故现象。一旦发生事故,孩子或他人极易受伤,监护人可能还需承担大额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导致他人重伤以上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可能还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温馨提醒:暑假期间,未成年人喜结伴出游,交通安全需高度警惕。会骑不等于能骑,未成年人未满12周岁禁止骑自行车,未满16周岁禁止骑行电动自行车!同时,在此提醒广大家长朋友们,要做好未成年人的出行安全教育工作,切实履行监护职责,让孩子们远离危险,平平安安度过愉快的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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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号|pala2005

    来源|临安检察

    审核|程志强

    编辑|郑露丝

    特别声明
    本文为潮客作者在潮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不代表潮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潮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