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洋律师办理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再审案件,当事人被异地公安跨省抓捕。当事人家属对此持有异议,认为跨省抓捕当事人时,异地公安民警没有出示异地协作的文书手续,该抓捕行为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属于“远洋捕捞”。
针对此疑问,王洋律师在认真、细致查阅了卷宗,尤其是在查阅了公安局的刑事侦查卷宗,综合分析后,认为该跨省抓捕行为可能并不像当事人家属认为的程序上违法,不属于“远洋捕捞”。
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规定,侦查阶段的刑事案卷分为诉讼卷和侦查工作卷两部分。诉讼卷主要包括公安民警办案过程中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这些都是要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供诉讼使用的。律师自审查起诉阶段起可以查阅的就是这类诉讼卷。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而侦查工作卷主要包括一些内部审批文书、案件研判记录以及一些不需要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其他材料。这些材料属于公安机关内部材料,不会随卷移送到人民检察院。那么,律师在阅卷时是看不到侦查工作卷中的各类文书材料的。本案中当事人家属所说的异地公安跨省抓捕需要的协作文书则属于侦查工作卷中的内容,律师阅卷时是看不到的。
虽然,律师无法查看侦查工作卷中的文书,但是通过查阅诉讼卷中公安机关提供的“抓获经过”、当事人的讯问笔录、拘留证以及拘留通知书等材料,综合分析后可以看出,异地民警对当事人的跨省抓捕在程序上不存在违法问题。
自2024年以来,大批“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案件频频曝光,使得“远洋捕捞”这一代名词进入大众视野。在亲人遭遇异地抓捕时,家属自然而然地想到自己亲人所涉案件是否存在“远洋捕捞”的情形?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在家属焦虑彷徨、茫然不知所措时,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士,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根据现有的案卷材料、证据材料、文书信息等认真研判、分析,综合考量后给出专业意见,并以此事实调整后续的代理思路,不能管中窥豹、以偏概全,更不能看到异地公安民警在执行抓捕时,便全部认定为“远洋捕捞”。
今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施行,以及公安部3月份印发施行的《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从根源上防止出现跨地域的趋利性违规执法现象,有效防范和解决部分公安机关的违法趋利执法“远洋捕捞”等问题,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
正如休厄特法官所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
作者: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冬梅
国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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