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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报

    温州法院一案例入选全省法检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编辑于2025-06-16 07:54 

    为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源头防治,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和行为导向作用,近日,浙江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编选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温州瑞安法院一案例入选。

    案例五

    证人与当事人共同捏造事实提起反诉

    ——蔡某松、邹某清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4日,某加工公司诉请法院判令蔡某松支付尚欠的承包费用144万元和逾期滞纳金、垫付的电费及赔偿利息损失等。同年5月4日,为将设备改造期间承担的106.5万元事故赔偿款转嫁给某加工公司,蔡某松与邹某清经事先商议,决定以“邹某清受雇于某加工公司,受某加工公司委托与重大责任事故中死者家属签署调解协议”的虚假事实,由蔡某松提起反诉,诉请法院判令某加工公司返还蔡某松为其垫付的赔偿款107万余元。同年5月25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邹某清作为证人到庭参加诉讼并作上述虚假陈述。庭审过程中,法院发现邹某清的证言存在明显漏洞,经核查邹某清与蔡某松微信聊天记录发现两人实为合伙关系并存在串供情形。邹某清庭后迅速删除上述聊天记录企图隐瞒恶意串通事实,但法院及时把握取证时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细节进一步查证付款详情,固定基础证据材料,对蔡某松、邹某清虚假陈述、捏造事实、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并将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相关线索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行为人承认虚假诉讼事实并自愿缴纳罚款。

    【裁判结果】

    邹某清、蔡某松结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且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考虑蔡某松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已自愿接受法院处理决定,系初犯,有悔罪表现,依法对蔡某松适用缓刑。据此,以虚假诉讼罪判处邹某清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蔡某松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证人与当事人合谋,出庭故意作虚假证言,以捏造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反诉,实质是虚假诉讼的关键共犯,其行为既违反了证人如实作证的法定义务,也大大加剧了虚假事实对法庭的迷惑性。法院发现诉讼参与人有虚假诉讼犯罪嫌疑后,及时固定证据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分别追究各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意图通过串通证人等角色炮制虚假诉讼的行为形成强力震慑,强化了对“共谋型”虚假诉讼的全链条打击,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素材来源:浙江天平 审管办 瑞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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