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息无法查询的过期骨灰,殡仪馆该如何处理,才能避免法律风险?

2025-06-13 09:27 北京

对于信息无法查询的骨灰的处理,为规避相关民事、行政及刑事法律风险,应了解骨灰的法律属性及骨灰安葬权的法律概念,遵守对遗体接收和处理,对骨灰处理的相关规定。

1、关于骨灰的法律属性

骨灰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特殊的物,它不仅是物理意义上的存在,更是承载着死者人格利益和亲属情感的象征。骨灰虽然在物理意义上是一种物,但并不属于物权客体上的物,不适用《民法典》物权编有关物权保护的规定。

骨灰作为承载着死者人格利益和伦理道德的特殊物,属于“人格物”的范畴。骨灰是死者生前人格价值的延续及亲属寄托哀思的一种具有社会伦理意义的物。它不仅是死者遗体的转化物,也是死者近亲属的特定精神利益的载体。并且,骨灰包含社会伦理价值,是特定纪念物,其管理、安置应当顺应公序良俗的要求,结合人格利益的属性予以考量。

因此,对骨灰的处理和安置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伦理和情感因素。骨灰作为遗体火化后的特定物,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2、骨灰安葬权

骨灰安葬权是指死者近亲属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依社会公序良俗对死者的遗体或骨灰以安葬的方式进行处置的权利,属于人格权。权利主体为死者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骨灰安葬权的行使可按照以下规则确定:死者生前有遗愿的从其遗愿。死者生前没有遗愿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协商行使;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则由其他近亲属协商行使。同一顺位近亲属无法协商一致的,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由与死者关系密切,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承担日常生活照料、物质经济帮助、精神情感慰藉、丧事善后处理等主要义务的近亲属行使。

骨灰安葬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受到《民法典》的保护,近亲属对死者的安葬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3、对于无名、无人认领骨灰的处理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针对无名遗体的火化工作,要由殡仪馆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共同监督并签字确认完成,按相关规定处置骨灰,并留存视频等相关资料。而对于无名、无人认领的骨灰的处理程序,现我国及北京市并未出台统一的规范。可依据尊重逝者及其家属、尊重公序良俗的原则,参照各省市普遍处理方式,进行一定期限内的留存及公告后,按照环保方式进行处置。

比如:《青岛西海岸新区殡仪馆无主骨灰处置暂行办法》规定,无主骨灰是指在殡仪馆寄存或安放180个自然日以上且无人认领的无名骨灰和超过协议期限5年且未办理寄存续费手续的有名骨灰。 对于无主骨灰,由殡仪馆骨灰寄存处依次登记造册,并留取影像资料,以备查询。殡仪馆将无主骨灰相关信息在市级或区级主要媒体发布通告,公示期不少于60个自然日。通告期满,仍无亲属认领的无主骨灰,进入无主骨灰处置程序。对于进入无主骨灰处置程序的骨灰,采取生态葬法进行安葬,并做好影像等备查资料的留存工作。

《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骨灰安放实行严格管理制度,负责遗体火化的殡仪馆、火葬场应对骨灰领取进行造册登记,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骨灰去向的跟踪管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由殡仪馆、火葬场负责暂时存放保管,由丧属(或委办人)直接办理领取或寄存手续。火化后的骨灰在30天内殡仪馆、火葬场免费保管。超出时限则按有关规定收费,凡不按规定缴费的,6个月之后按无人认领的骨灰处理,经社会公告30日后,仍无主认领,则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作者: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执业律师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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