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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报

    刑事一审怎么打?推动刑事调查令的立法破冰

    2025-05-30 09:10 北京

    从绝望走向希望,从黑暗走向光明,我是曹保印。

    上期节目中说,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困难重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又往往被拒,那么,律师的调查权就无解了吗?实际上,律师界曾设想过一种新的方式,就是申请法院颁发调查令,律师持调查令调查。

    这应该说是创新。因为法院不愿接受律师的调查申请,一个主要原因是,这将大大增加诉讼成本。法官太忙了,没时间去帮律师调查。那么,调查令的办法则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辩护律师申请,法院颁发调查令给律师,律师再去调查,调查就有了权威性。律师拿到了尚方宝剑,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了配合调查的义务。法院解除了亲自调查的负担,律师解决了调查缺乏强制力的问题,这样看来似乎两全其美。

    其实,调查令在民事诉讼中早已成为现实。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创造了调查令的方式,最高院也认可了这种调查方式。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实现了律师调查取证的三种形式:自行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调查令取证。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在这个背景下,辩护律师们认为,调查令同样可以应用于刑事领域。2006年,全国律协向立法机构提交了一份修订刑诉法的建议稿,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增加律师申请调查令的制度。但是,四部委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等联合出台了一个规定,明确拒绝了这一要求。该规定禁止检察机关、法院向辩护律师颁发调查令,要求他们必须亲自调查取证。

    在律师界看来,民事调查和刑事调查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目的都是获取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但是显然,在司法及立法机关眼里,民事调查和刑事调查是两回事。他们认为,刑事追诉是公权力的责任,司法机关负有调查的权力和义务,辩护律师不能染指公权力。

    如果司法及立法机关坚持这样的观念,那么,又如何理解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这是难以实现逻辑自洽的。之所以如此,其深层的原因在于:在公权与私权的博弈中,公权出于某种政治利益的需要,不愿意让私权打破平衡,更不愿意让私权干扰公权,从而确保公权的权威与利益。我不便明说这个问题,大家自行品味。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表面上看,公权的关键性顾虑,是怀疑律师调查取得证据的可信度。他们认为,律师受被告人委托,站在被告人的立场上,因此,律师调查难以保证客观、中立。但是,律师凭借调查令调查获取的证据,并不必然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样要通过法庭的公开质证,获得法庭认可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所以,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也站不住脚,只是借口而已。

    与社会治理的许多领域一样,法治也需要不断的改革创新。在改革创新的过程中,律师就需要开动脑筋,多参与包括立法在内的公共事务,多探索实践行之有效的具体案例,为这方面的立法破冰,不断提供支持力量,自己也能不断在探索中成长。当然,与此同时,也需要保护好自己,以免被有关部门构陷,调查没做好,自己又进了牢狱。

    国咨律所,给百姓说法。本期节目由国咨律所实习律师张学军撰稿。

    我是北京国咨律所首席顾问曹保印,如果您想咨询法律问题,请给我留言。

    (本文根据北京元法堂、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案件代理系列】视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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