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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报

    15质证笔录:勘验、检查、侦查实验、辨认笔录,只有质证才能确保真实无误

    2025-05-28 09:04 北京

    “曹老师教你打官司”,我们今天讲第15课:质证笔录。勘验、检查、侦查实验、辨认笔录,只有质证,才能确保真实无误。

    我们知道这个笔录,特别是勘验和检查笔录,对于重大的刑事案件来讲,它的作用可谓是至关重要。往往这些笔录就决定着当事人可能会判什么刑。所以对于笔录的质证,也考验着律师的真功夫。

    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勘验、检查等笔录,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之所以要对这些展开质证,就是为了防止伪造笔录。

    (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你看就是这些内容,可能很多人会觉得:这些也可能会造假吗?是的,从披露出来的一些冤假错案和典型事例来看,这些案例之所以会成为冤假错案,就是因为勘验和检查笔录出现了问题。这里面出现了很多矛盾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一些证据的伪造。

    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所出示的笔录,如果辩护律师没有进行认真的质证,很可能一个痕迹的伪造,就造成了一个冤案。在场人员现场防卫周围环境等等,这都是辩护律师所需要认真考虑的。对公诉人所出示的所有的证据,你千万别以为公诉人代表了国家,所以他们就不会造假,他们的工作就不会有问题。这样想,你就错了!

    因为在咱们国家,有罪推定这种思想,依然在很多的公检法人员的头脑中---生着根。他们往往更多的去找有罪的证据,而不去同等的用力找无罪的证据。这样一来,如果有人真是别有用心,或者是工作作风不严谨,就会出现勘验和检查笔录出问题的情况。

    (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如果公诉人出示了这样的笔录,辩护人就必须要求公诉人说明,再次勘验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如果矛盾,那这个问题就是有问题的。只有前后保持高度的统一,才有可能笔录是没问题的。

    辩护律师在质证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涉及程序性违法,应要求法庭传唤笔录的制作人出庭说明情况。如果拒不出庭,可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对公诉人公示、宣读的侦查实验笔录,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应当这样质证:

    (一)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笔录对侦查条件、经过、结果的记录是否准确,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审查侦查实验所依据的条件,与案件发生时的客观条件是否一致。

    (三)审查侦查实验笔录记录侦查实验过程中,所发生的事实、情况是否客观。 

    辩护律师如果发现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的差异,或者侦查实验不具有科学性,或者实验笔录与相关物证、书证、人证、证人证言等存在矛盾,就应该提出该侦查实验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为很多案件,警方通过做侦查实验剖析一个案子的。可是侦查实验毕竟是实验,它到底具不具备科学性,到底跟本案相关的物证、书证、人证、证人证言,是不是一致。确实必须是辩护律师认真考虑的。

    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辨认笔录,辩护律师应当从这些方面质证:

    (一)辨认是否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二)辨认前是否让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是否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是否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五)辨认中是否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人的;

    (六)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因为辨认,如果程序不严谨,很有可能会辨认错。假如说警方在让你辨认的时候,有意的去引导你,比如:“你看这个人是不是”、“我怎么觉得这个人是啊”、“我怎么觉得这个人像啊”等。如果说出这样的话,那我们的律师就一定要发现。一旦发现这种情况,那是可以做非法证据排除的。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辨认笔录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案件每项事实的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的质证意见。在法庭调查活动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辩护律师可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

    毕竟,刑事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和生命。所以在这一方面,质证越严格,越能够保障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我是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如果你有什么法律问题希望咨询,请给我留言吧。

    (本文根据北京元法堂、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打官司系列】视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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