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和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洋律师办理的XXX涉嫌诈骗罪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因管辖权问题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0〕10号)规定“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地,诈骗犯罪案件除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
具体到本案中,因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均在陕西省西安市,但最终,案件却由报案人李XX的户籍地河南省灵宝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公安部规定,该案件管辖地应在陕西省西安市,河南省灵宝市公安局对本案无管辖权。
那么,作为当事人和家属遇到类似的情况时,应当如何做?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一、当事人和家属应尽快委托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
由律师协助分析案情并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记录、收款人和收款公司的相关信息等,以证明该案件实际取得财产地、犯罪行为地等关键要素均在陕西省西安市。
二、针对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向不同的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侦查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如果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应撰写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要求公安机关撤销立案或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若办案机关不予理会,或者回复不移送,则可以向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是公安机关的同级检察院书写申请书,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
(二)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具体到本案,被害人所在地的检察院没有审查起诉的管辖权。此时,可向检察机关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检察院移送案件或者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其移送。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三)审判阶段
1.对于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
根据《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法发〔2024〕12号)第十二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
被告人和辩护人需要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庭前会议中提出,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处理。
2.对于不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和案卷、证据后,审查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该规定说明了人民法院在收到案件后需要审查管辖权,并明确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退回人民检察院,为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被告人和辩护人可以在庭审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三、关注案件程序,提出程序性辩护
程序性辩护是刑事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助于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如果管辖权问题未解决,那么案件程序可能存在违法之处。律师可以在实体辩护的基础上,据此提出程序性辩护,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或终止不当程序,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管辖权异议多见于民事案件中,而在刑事诉讼中,虽然管辖权异议很少被提及,但改变管辖属于重大程序事项,其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应仔细审查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确保案件在合法的管辖范围内进行审理。
总之,当事人和家属在律师的帮助下,可以有效应对管辖权争议,确保案件在合法管辖地审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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