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提醒】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

编辑于2025-02-26 08:40 

编者按:

非法经营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述的非法经营活动,从而构成犯罪。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极其广泛,经统计,一共有70多种情形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如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有偿删除或发布信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等。宁波空管站纪委专门从网上收集了相关的案例,望广大干部职工引以为戒,避免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一、典型案例

1、利用商家收款码套现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利用商户二维码大额套现”的案例。据该案件披露,谭某发现收款二维码不需要手续费便可以进行信用卡套现,便注册成立了多个没有实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并办理了商户的收款二维码。客户扫码付款,谭某按照套现金额收取手续费后,再将剩余款项返还给客户,以此获利。

由于二维码每日收款存在限额,因业务量较大,为防止银行发现异常,谭某开始发展下线,先后发展了温某、邓某等7人共同开展非法套现活动,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手续费分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统计,谭某等8人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多达人民币3亿余元。

顺德法院审理认为,8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使用收款二维码的方式,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故对8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两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

顺德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表示,近年来,移动支付已成为当前社会的主流支付方式,通过二维码进行信用卡套现的违法行为属于一种新型的非法经营罪形式。本案中谭某等人利用商户收款二维码,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扰乱了金融监管秩序和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非法“第四方支付”案

2018年1月至9月,林某甲以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在未获得支付结算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伙同林某乙、张某等人,以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接口,自建非法“第四方支付”系统。林某甲等人通过向他人收买、要求本公司员工注册等方式收集大量无实际经营业务的空壳公司资料(包括工商资料、对公银行账户、法人资料等),利用上述资料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数百个公司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再将上述账户绑定在其自建的支付平台上,实现资金的非法支付结算。

上述非法“第四方支付”系统与境外赌博网站联通,协助资金支付转移。赌客在赌博网站点击充值后,赌博网站即向该系统发送指令,系统随机调用已接通的空壳公司支付宝、微信等账户,与赌客间生成一笔虚假商业交易(如购买电子书等),并给赌客发送收款码。赌客扫描收款码支付赌博资金,资金直接进入空壳公司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再转移到空壳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经过层层转账后,最终转入赌博平台实际控制的账户。

林某甲等人以上述方法为境外赌博网站等非法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46亿余元。

最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万元,对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七百万元不等。


3、手机刷量控评案

宁波男子王某在2022年购买大量手机和交换设备,利用云控软件操控手机,让未实名认证的账号进入直播间进行关注、点赞和评论等操作,增加直播间人气,欺骗平台吸引流量,并以此获利,4个月里狂赚300万。

最终王某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4、有偿删帖非法经营案

2024年6月,江苏省丹阳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侦办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赵某多次联系他人为本公司进行有偿删除网络帖文服务。

警方顺藤摸瓜,很快便找到了为赵某提供服务的上线吕某等人。发现位于河南南阳的吕某团伙只是“网络水军”中间商。接到大量订单的吕某团伙,无法自行处理,便找到上家位于江西南昌的洛某团伙,再由洛某找到位于安徽合肥的张某团伙进行删帖处理。

2024年7月,丹阳警方调集网安、刑侦、经侦等警力,先后赴河南南阳、江西南昌、安徽合肥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扣押作案手机28部、电脑10台。

目前,这起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根据犯罪团伙交代,在不同的网络平台,他们采取的处理手段不同,收取的费用也不一样,通常有网帖下沉、屏蔽或直接删除三种方式。每条收费200元到1500元不等,每层中间商都能获取80元到500元的利益。


5、倒卖香烟赚差价案

2023年以来,许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收购卷烟后对外销售,销售卷烟价值共计25万余元。2024年6月,许某收购卷烟运输过程中被执法人员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认罪认罚,主动向司法机关退缴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许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案卷烟90余条、“华为”手机一部、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6、非法经营电子烟案

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10日期间,李某通过微信、快递等方式向吴某等人出售品牌电子烟烟弹、烟具等,非法经营数额超过59万元。2023年2月10日,公安机关在吴某承租的库房内起获李某交由吴某待售的电子烟1.5万余支。2月24日,公安机关在快递员处起获自该库房发货的电子烟2700支,均被扣押在案。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李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在案的电子烟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7、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某公职人员和老乡合伙经营香烛批发店,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获利23万余元。最终该公职人员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8、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

2021年,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杨某等27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被告人杨某等二十七人在成渝两地利用自行搭建的非法股票交易软件平台,在未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公司直营和代理商合作两种方式吸引客户在平台下单操作股票交易,并按照客户投入资金的1至7倍不等的杠杆比例进行配资,从中赚取股票配资利息和交易佣金。

截至2021年4月,合计客户投入资金数额近1.6亿余元,股票交易金额7亿余元,违法所得1800万元。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等情况,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作出了相应判决。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策划丨宁波空管站纪委

编辑丨盛鹏锋

审核丨吴    强

特别声明
本文为潮鸣号作者在潮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不代表潮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潮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最新评论(1)
我一顿一块糖糕 · 2025-02-26 08:46 · 浙江杭州回复
这些非法经营案例真是触目惊心,值得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