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旅游发生事故,赔偿咋算?

编辑于2025-02-14 10:23 

异地旅游发生事故

赔偿标准应当按哪个地方计算?

春节前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

在异地旅游过程中

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上诉案件

【案例回放】

2023年6月底,家住湖南长沙的李某与朋友朱某等共同商议去沙漠旅游。经朱某与某旅游公司联系,最终报名了7月的“沙漠亲子穿越”旅游团,约定落地宁夏的吃、住、行、玩全部活动均由该公司负责安排,同时该公司为所有团员代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但意外险购买完成后,因航班原因,行程延后一天,保险并未随之更改日期。

7月,朱某驾驶自己的越野车跟随旅游团的车队一起出发前往沙漠游玩。最后一天也即意外险“空档期”的早上,朱某驾驶自己的越野车带着李某一起去看沙漠日出,但二人活动并未在旅游公司安排的活动日程之中。未料途中李某因车辆颠簸伤到腰部,导致无法站立行走。

在银川紧急治疗之后,李某回到长沙接着住院治疗13天,共计花费医疗费6.4万元;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李某伤残程度九级,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

因为李某受伤发生在本次沙漠游活动期间的最后一天,旅游公司此前未联系保险公司对参团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作相应延期,导致李某受伤后的所有损失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李某认为,旅游公司在一次性收取大家的参团旅游费用后,负有保障参团人员安全的义务,在参团旅游人员人身受到意外伤害后,有责任协助受伤者得到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偿。现在自己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旅游公司应当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但旅游公司认为李某受伤系乘坐他人车辆导致,不在旅游日程安排中,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双方相持不下,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差旅费、残疾赔偿金等40多万元。

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对李某的诉求费用予以部分支持,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判决李某承担70%责任,旅游公司承担30%的责任。其中,因李某未提交证据主张经常居住地,残疾赔偿金等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也即宁夏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予以支持。

李某不服,向银川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责任承担比例维持一审判决,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改按湖南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进行计算。

【以案说法】

民法典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无过错侵权赔偿责任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有二:

一是李某脱离旅游公司的行程安排擅自行动受伤,为何旅游公司也要赔偿?

旅游法第61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经营者对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仅为提示义务,并非购买义务。但实践中,旅游公司往往会主动为参团旅游人员统一代购人身意外保险,此行为必然导致参团旅游者基于信任产生在旅行过程中如意外受伤将能得到保险全部赔偿的期待利益。

本案中,李某与朱某擅自脱离旅游团队,朱某并非从事沙漠越野活动的专业人员,李某乘坐朱某驾驶的车辆进沙漠越野去看日出,未对自身的安全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而保险公司无过错。

旅游公司的过错在于两点,一是负有在组织旅游活动期间保障所有参加旅行人员的安全义务,但未在旅游各阶段尽到安全提示的义务;二是考虑不周或出于侥幸不作为,在得知航班延误一天后,未协调保险公司对参团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理相应的延期,导致游客在最后一天受伤无法得到保险赔偿。当然,航班延误具有突发性、客观性和不可抗拒性,其延误原因不在旅游公司,往往在于天气等,对旅游公司也不能过于苛责。

综合考虑以上各方面原因,法院最终认定旅游公司对李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具体为李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旅游公司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妥。

二是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按哪一地计算合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二审中李某补充提交的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湖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宁夏)标准,故银川中院对残疾赔偿金的标准予以变更。

来源:塞上枫桥

作者:郑芳芳

特别声明
本文为潮鸣号作者在潮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不代表潮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潮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最新评论(1)
潮客_24qw4w · 2025-02-14 10:25 · 浙江杭州回复
旅游公司责任认定很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