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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报

    租赁厂房新规 | “五问五答”带你详细了解适用范围和如何履职

    编辑于2025-01-17 12:23 

    1月15日,我们发布了《金华市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重点内容的介绍,今天我们主要来详细解释其中的第二条、第四条,上期还没阅读的小伙伴,赶紧复习。

    针对《规定》中租赁厂房相关问题

    部分小伙伴在后台提问

    “《规定》涉及的租赁厂房适用范围是哪些呢?”

    “我作为出租人具体要履行哪些职责?”

    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解答

    01

    两类建筑适用范围

    《规定》原文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厂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租赁厂房,是指租赁用于工业生产、仓储的建筑。

    《规定》中明确的租赁厂房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租赁厂房是指租赁用于工业生产、仓储的工业建筑以及实际用于工业生产、仓储的村民自建住宅等建筑。

    根据《规定》第十条,租赁厂房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规划用途要求,有关部门发现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用于工业生产、仓储的建筑,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房屋使用安全、违法建筑处置等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温馨提示: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村民自建住宅用于工业生产应当经城乡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安全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并缴纳土地收益金。

    02

    出租人职责划分

    《规定》原文

    第四条  租赁厂房出租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事先告知承租人租赁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等消防审批情况;

    (二)在租赁厂房醒目位置设立租赁信息牌,公示出租人、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等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三)同一宗用地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应当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进行统一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消防演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火灾危险性类别如何划分?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相关规定,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这五类火灾危险性的划分依据是生产、储存或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物质的性质和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的,危害程度由高到低排序。

    大家比较关注的丙类厂房如何定义?

    丙类厂房是指使用、生产、储存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或可燃固体的厂房。

    储存物品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生产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温馨提示:

    1.同一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储存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2.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信息公示牌如何设置?

    信息公示牌一般设置在企业或者单栋租赁厂房的主要进出入口。公示方式可以是实物公示牌公示,也可以使用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公示。

    下面小编准备了一份公示信息牌的样本,可供参考。

    信息公示牌模板1

    信息公示牌模板2

    信息公示牌模板3

    (信息公示牌模板仅供参考,各单位可根据需求自行定制,公示内容符合要求即可。)

    同一宗用地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如何确定责任人?

    同一宗用地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由出租人确定或者与承租人会商明确责任人员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进行统一管理。出租人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消防演练,联合消防演练可以由确定的责任人负责组织。

    温馨提示:

    出租人在履行《规定》第四条的同时,应当遵守其他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

    来源: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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