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台州法院持续保持打击拒执的高压态势,坚持激励与打击并重、惩戒与防范并行。截至11月,全市法院累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刑罚154件164人,66名被执行人在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后、判决作出前履行完毕债务。现选取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目录
案例一:主动放弃相关财产逃避执行,判刑!
案例二:虚构债务以车辆抵债逃避执行,判刑!
案例三: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商业活动,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债务,判刑!
案例四:借用他人账户接收补偿款,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债务,判刑!
案例五:拒不交车,判刑!
案例六:通过他人代领保险现金价值逃避执行,判刑!
案例七:隐瞒现金收入逃避执行,判刑!
案例八:拒不腾空房产,判刑!
案例九:大额资金违法赌博,拒不清偿合法债务,判刑!
案例一
主动放弃相关财产逃避执行,判刑!
【基本案情】
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徐某某返还杨某某77300元及利息等,因徐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杨某某向椒江法院申请执行,椒江法院于2022年10月立案执行。
立案后,椒江法院向被执行人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徐某某申报财产、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徐某某既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全部义务,椒江法院作出对徐某某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的决定。后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徐某某于2021年6月放弃其位于台州市椒江区嘉某苑某幢某单元某室及储藏室23号的不动产所有权份额,并于2022年3月签署一份《不动产约定书》自愿放弃其位于嘉某苑某幢某单元某室及储藏室22号、嘉某苑某幢某单元某室及储藏室13号的不动产所有权份额,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等至今无法执行。
椒江法院遂将被执行人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椒江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被告人徐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椒江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书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无正当理由主动放弃相关财产的案件,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上述裁定、调解书均已生效且未履行的情况下,先后放弃其名下三套房产的所有权份额,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人民法院通过加大拒执打击力度,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线索,最终追究了被执行人刑事责任,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二
虚构债务以车辆抵债逃避执行,
判刑!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9日,李某驾驶货车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导致王某死亡。2019年7月8日,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73万余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1月21日,台州中院二审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家属各项损失68万余元。
2019年7月22日,李某明知将面临巨额赔款,为了避免车辆被法院拍卖,李某与其兄弟李某某商量,虚构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以车辆系抵债为由,将自己名下的丰田牌小型轿车过户到案外人朱某名下。车辆过户后,一直由李某的儿子李小某驾驶。经网络询价,涉案车辆价值7万余元。
公安机关以被执行人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李某某、朱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立案侦查后,被执行人李某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黄岩法院以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李某某、朱某系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共犯,另案处理。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李某在一审宣判后、二审审理期间为了逃避执行,虚构债权债务以车辆抵债逃避,将自己名下的车辆无偿过户到第三人名下并一直由自己的儿子驾驶使用,属于在判决生效前转移、隐匿财产,且该行为持续到判决生效后,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李某转移财产出谋划策的李某某、协助李某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朱某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
案例三
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商业活动,
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债务,判刑!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24年,被执行人戴某某在路桥区人民法院有14起生效民事裁判未执行完毕,未履行义务的本金超过360万元。
执行立案后,路桥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相关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某某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商业活动,其使用微信账户在2018年至2024年间累计收入146万元,未向法院申报收入亦未用于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此外,被执行人戴某某在明知自己尚有大量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进行超出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购买珠宝首饰等产品,并私下偿还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
被执行人戴某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同时,路桥法院撤销其前罪合同诈骗罪的缓刑部分,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戴某某明知自己有大量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商业活动取得高额收入后,用于超出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私自偿还其他债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亦未用于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属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隐藏、转移财产的拒执行为。路桥法院依法追究戴某某拒执罪刑事责任的同时,撤销其前罪判决中的缓刑部分,实行数罪并罚,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也为企图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
案例四
借用他人账户接收补偿款,
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债务,判刑!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2日,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1082民初5210号民事判决尹某火、黄某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某货款13736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等。
2022年10月20日,临海法院向被执行人尹某火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冻结扣划尹某火及黄某银名下存款,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受偿68089元。2022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尹某火明知有未履行完毕的生效判决,仍提供其女儿尹某丽的银行账号接收江苏省兴化市某村向其支付的养殖场拆除补偿款10万元,后将该补偿款用于偿还未起诉债权人的债务。
临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某火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尹某火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被执行人尹某火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提供其女儿账户用于接收养殖场拆除补偿款,并将该补偿款用于偿还未起诉债权人的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行为。临海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尹某火拒执罪刑事责任,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效打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五
拒不交车,判刑!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刘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债务十多万元,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于1月10日查封了刘某名下的凯宴越野车。2023年1月13日,温岭法院执行人员在玉环市漩栈线发现刘某和被查封的凯宴越野车,当场告知刘某执行情况,要求刘某履行交车义务,但刘某在法院执行人员手握车门把手阻止其离开时,仍不顾执行人员手未脱离车辆、跟着跑行,强行驾车离去。温岭法院分别于2023年1月17日、4月24日、5月19日发出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并于5月19日电话通知刘某交付凯宴越野车。刘某仍拒不交付被查封车辆。经认定,凯宴越野车价值人民币60000元。
温岭法院一审以刘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后刘某上诉,台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向刘某发送了报告财产令,刘某未报告。执行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多次向其发出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当面告知刘某需交付车辆,通过电话方式直接要求刘某交付车辆,在等待拖车实行查扣该车时刘某强行驾车离开现场,仍拒不交付车辆。刘某的行为属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隐藏、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维护法律的权威。
案例六
通过他人代领保险现金价值逃避执行,判刑!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2年期间,被执行人郭某在玉环市人民法院有多起民事判决、裁定未执行完毕,执行标的200余万元。
执行立案后,玉环法院向被执行人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郭某未履行上述债务,亦未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2022年,郭某为逃避执行,将自己于2012年期间在某保险公司以投保人身份购买的两份保险的投保人变更为其子,由其子代为领取保单红利6700元、现金价值106269.24元,再转账给被执行人郭某,用于郭某个人日常开支和归还其他债务等,致使上述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郭某与多名申请执行人协商并履行债务,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
经审理,玉环法院以郭某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典型意义】
被告人郭某在明知自己有多起民事债务尚未履行的情况下,通过变更投保人让他人代领的形式取得保险现金价值,所得款项未用于清偿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损害法院裁判权威和胜诉权益人合法利益,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坚定决心,警示所有被执行人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应当依法配合执行。
案例七
隐瞒现金收入逃避执行,判刑!
【基本案情】
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1023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判决余某某、许某某归还姜某某借款1003600元并支付利息。
执行立案后,天台法院向余某某、许某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2022年2月14日,许某某因具有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天台法院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决定,于2023年3月28日对其实施拘留。在执行过程中,许某某于2022年4月至2023年11月在天台县某某农产品批发有限公司工作,收入共计184974.69元,用于偿还其他个人贷款,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经审理,天台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但不向执行法院申报,在执行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不申报自己的工资收入,又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属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行为。领取工资后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反而私自偿还其他未经裁判的债务,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行为,这种典型的通过隐瞒手段规避执行行为,最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八
拒不腾空房产,判刑!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6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1024民初2963号民事调解书,由王某某在2023年8月15日前支付仙居县某服务部房租6125元,并腾空位于仙居县福应街道一处房屋(临时放置王某某物品的房间)。
因被告人王某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仙居法院立案执行,于2024年1月10日向王某某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1月25日,仙居法院前往案涉房屋处张贴腾房公告,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在2月1日前将上述房屋腾空,后又多次通过电话联系要求其履行腾房义务,但其皆未履行。3月7日,仙居法院作出(2024)浙1024执48号《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并送达被执行人,再次限被执行人王某某在3月14日前腾空上述房屋。3月26日,仙居法院再次电联王某某告知腾房事项,但王某某仍未腾房,致使法院裁定无法执行。仙居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5月29日,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已付清房租、腾空房屋,该案已执行完毕。
仙居法院审理后,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典型意义】
王某某不履行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腾退房屋属于行为执行范畴,经过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腾退义务仍不履行,同时被执行人又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不履行的,构成拒执犯罪。执行法院采取以涉嫌构成拒执犯罪移送公安侦查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履行后仍认定其构成犯罪,但判处缓刑,既打击拒执行为,又发挥了教育警示作用。
案例九
大额资金违法赌博,
拒不清偿合法债务,判刑!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决黄某平向杨某恩支付货款13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黄某平未履行义务,杨某恩于2022年1月向三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阶段,三门法院向黄某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黄某平收悉相关法律文书后仍未主动履行。因黄某平拒不报告财产,三门法院向其送达了司法拘留决定,因黄某平未到案未实际执行。2022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黄某平将至少110万余元充值到赌博网站用于违法赌博,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门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平在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具有履行的强制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不仅损害胜诉裁判权利人利益,也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黄某平明知法院已经立案执行,不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时消极回应法院对其采取的一系列执行措施,甚至将巨额钱款充值到赌博网站进行违法赌博。三门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黄某平刑事责任,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戒、教育、预防功能,有力震慑了一批有能力履行却花样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