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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报

    货物困港陷僵局,巧妙施策促放单——台州市贸促会成功调解一起涉外货运代理纠纷案件

    2024-06-21 01:46 浙江杭州

    近日,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台州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台州调解中心”)接收到一起涉外货运代理纠纷案件,在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商法中心”)和上海海事法院的支持下,成功解决案件货物滞留问题。


    2024年2月,一家俄罗斯公司(以a下简称“俄罗斯公司”)向一家浙江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司”)购买一批通风设备,贸易条款为FOB,由上海货代和俄罗斯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俄罗斯货代”)分别作为两地的货运代理公司。货物于2024年2月20日到达俄罗斯目的港,浙江公司发送电放保函,要求将货物放给俄罗斯公司,然而上海货代却以未收到俄罗斯货代支付的海运费为由,迟迟不进行放单操作。此时俄罗斯货代已失联,俄罗斯公司试图与上海货代沟通更换目的港货代,但上海货代认为只有在得到俄罗斯货代的授权并且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才能同意更换。双方由此陷入僵局,货物滞留港口产生大量费用。


    台州调解中心收到调解申请后,与省商法中心进行沟通,希望得到支持。省商法中心随即联合台州调解中心组建案件服务群,共同研究应对方案。



    经过仔细查阅资料,调解员发现俄罗斯货代实际已向上海货代支付了港口和海运费用,并通过邮件发送相关凭证和回单,证明上海货代已收到上述费用。另外,俄罗斯公司和浙江公司作为买卖双方,也已结清国内外所有代理服务费用,与两家货代公司之间不存在纠纷。


    在确认了基本情况后,调解员联系了上海货代负责人。该负责人为俄罗斯籍,一开始不愿意透露更多信息。调解员、浙江公司与该负责人进行多次通话,并结合从侧面了解到的情况,确认两家货代公司之间存在金额约50万元的合作费纠纷,因此上海货代扣压了俄罗斯货代代理的所有货物提单,本案的两位申请人无辜受到牵连。


    随后,调解员向上海货代发送敦促履约函,指出其转嫁矛盾的不当行为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敦促其尽快放货,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上海货代收到函件后,承认本单运输与两家货代之间的纠纷无关,也清楚地知道法律后果,但仍表示需在俄罗斯货代结清欠付其公司的所有款项后,才会操作放单。


    鉴于上海货代态度坚决,调解员认为只有采取强制性措施,上海货代才会有所作为。因浙江公司和俄罗斯公司提供的证据链条清晰,所展现的事实明确,调解员找寻了相似的法院案例给申请人参考,建议申请人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法院接受申请后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浙江公司接受了建议,立即聘请律师启动程序。


    得知浙江公司将正式向法院递交申请,上海货代联系了浙江公司,承诺将在一周内放货,并表示不会让申请人承担因货物滞留产生的费用。面对上海货代开出的“空头支票”,浙江公司进一步追问细节,但上海货代不能给出具体的放货日期,也不能提供费用支付方案。2024年4月7日,浙江公司正式向法院递交申请。


    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申请后,要求浙江公司提供与货值同等金额的担保,并与上海货代电话沟通,建议上海货代主动放货。在浙江公司向法院提交担保函前,上海货代即进行了电放操作。浙江公司随后向上海海事法院提交了撤回程序的申请书。最终,一起涉外货运代理纠纷案件得以解决。


    国际市场环境千变万化,在国际贸易中,外贸公司应谨慎选择货运代理公司,多关注合作公司财务、纠纷处理等情况的变化,不能因为是长期合作的伙伴就掉以轻心。另外,在与货代公司签订合同前,应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审核,明确服务内容、违约责任等条款。虽然大部分货代公司会提供格式合同,但有谈判能力的企业也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完善。


    此外,外贸企业在遇到海事海商纠纷时,若情况紧急,需要纠正被申请人违反法规或合同约定的行为,可以考虑申请“海事强制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一条:“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海事强制令的对象主要是行为,比如可以要求货物的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者禁止船东撤船、开航或出租等。海事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被请求人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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