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策略7:坚持口供印证规则,蕴含信息量越大的证据,失真的风险也就越大

2024-05-28 09:49 北京

刑辩策略第七课:坚持口供印证规则,蕴含信息量越大的证据,失真的风险也就越大。

我们知道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又称被告人口供,是指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所做的陈述,包括被告人承认有罪的供认和检举同案他人犯罪的陈述。被告人辩解,指被告人关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申辩与解释。

对于被指控犯罪者,根据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其法律称谓也有所不同。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称其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则称为被告人。我在这里所指的被告人供述或者被告人口供,专指在被告人庭审时当庭做出的言词证据。

实刑犯的被告人作为刑事案件的亲历者,有时甚至可能是唯一的亲历者。其对于案件事实的发生、经过、结果,是最为清楚的;其对于案件事实构成要件的供述,往往能起到直接定案的作用。同时,基于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量刑原则,使得刑事审判尤为重视对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审查判断。而展示被告人内心思想最直接的表达方式,就是被告人的供述。

(北京网友拍摄)

于是,被告人口供得到了普遍重视,素有证据之王的美誉,但是有时候也会成为证据之魔!并且,受限于侦查技术手段的不发达,侦查人员往往非常重视对被告人供述的收集。然后根据被告人供述,寻找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从而完成司法证明。这一切都将被告人供述,拔高到了其他证据不可企及的高度!

然而被告人供述,虽有证明案件的直接作用,但是蕴含信息量越大的证据,失真的风险也就越大。被告人供述所固有的易变性、不稳定性、真伪不明等特性,使得被告人供述具有巨大的失真风险。单独以此定案的,极易造成冤假错案。与重视法官自由心证的英美法,证明体系不同。

我国的刑事证明体系,非常重视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某个证据未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所以为了确保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我国的刑事证据法根据被告人供述,对于案件的证明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印证规则和补强规则。补强规则在上期节目中已经说过,本期重点关注印证规则。

我们知道,所谓印证,是指某个证据包含的某些事实信息,与其他证据包含的事实信息,重合或者交叉时,该证据的真实性得到其他证据的验证。它们之间共同包含的案件事实,也因此得到了同向证明。

所以口供印证规则,则是指被告人供述得到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包含信息的验证,使得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得到确认,从而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司法证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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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司法证明活动,是通过刑事证据相互印证,认定案件事实,从而完成定罪量刑的司法过程。证据印证规则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为了与口供补强规则相区别,本期所称的口供印证规则,仅指被告人供述未能单独证明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的口供印证规则。

英美法系实行陪审谈制度,以及自白任意规则。作证者包括在庭审中做陈述的被告人,必须到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由陪审团对其做证过程察言观色,从而对其证言的可信度形成内心确信。同时,对于传闻证据原则上的排斥,使得当庭言辞证据对于英美法系裁判者,具有天然的证明力优势。

但是我国的刑事审判事实上的裁判者,如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成员,有时并不亲自参与庭审。或者参与庭审的,又对自己的经验理性缺乏自信。又或者为了规避制度上的风险,使得裁判者往往不相信自己当庭的所见所闻,反而倾向于采信侦查人员庭外收集的言辞证据。使得被告人庭审供述,具有制度上的证明力劣势。

庭审口供没有得到其他证据验证,或者与其他证据矛盾的,不得采信为定案。根据这个原则,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有时并不能得到尊重。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口供印证规则主要运用于被告人翻供的场合。

而被告人翻供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庭前辩解无罪,庭审中供述有罪的;二是庭审前供述有罪,庭审中翻供、辩解无罪的;三是庭前供述存在反复,一时供述有罪,一时辩解无罪,庭审中辩解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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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翻供情形,第一种是最让审判者省心的。只要确认了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以及认罪供述与在案证据无重大矛盾的,即可据此定案。麻烦的是后面两种翻供情形。当被告人庭审翻供、辩解无罪时,应如何处理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且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作为刑辩律师,显然必须坚持口供印证规则,深刻认识到“蕴含信息量越大的证据,失真的风险也就越大”这个规律,并运用于实践之中。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当事人罪当其罚,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是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如果你有什么法律问题希望咨询,请给我留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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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刑事辩护系列】视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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