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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报

    315律师创作者特别策划 | 买来的树苗多年不结果,退款退货成“老大难”

    2024-03-15 06:21 浙江杭州

    潮新闻网友提问:

    2013年,我在一个果苗种植基地(有营业执照)购买了一棵柿子树苗,人工移栽加上树苗的费用总计1300元。当时我挑的是有果实的,但是几天后他们送来的树苗是没有果实的,商家说这棵树以后会长得更好,五六年后就会结果。可是这棵柿子树虽然长势很好,每年都会开花,但直到2022年9月都没有结果。我要求商家退款,他一直不同意,除非让我自己把树运过去。我不认可对方的处理方式,请问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我们首先要考虑,销售费在购买柿子树时是否有签订书面的合同,合同中是否有卖家给出结果的承诺,并约定了解除条款。如有,则可以依据相关解除条款,主张依约定解除合同。

    如无此类解除条款,则应注意合同是否对购买柿子树的目的进行约定,为了观赏,还是为了可以结果。如当时约定是为了结果的,则可按法定解除,因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来解除此买卖合同。

    如未签订合同,首先仍然可以查找基地是否通过聊天记录等书面形式对树苗生长、结果的情况作出过宣传、承诺,如有,则我们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入手,考虑到当事人已及时支付了苗木款,履行了合同义务,从栽植条件、方式等方面看,柿子树在长势很好的情况下9年未结果,从正常认知上来讲是难以说通的。

    此外,该基地作为销售者,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行业内对苗木质量要求等标准,对所销售树苗质量承担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消费者如选择走法律途径的,可以委托仲裁机构(如双方合同明确选择仲裁的)或者人民法院对该柿子树苗进行产品检验,如验证是树苗本身质量问题的,可向该基地主张赔偿。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当然,消费者还可以先找相关的专业部门对结果进行技术上的鉴定,如果鉴定结果确实是由树苗本身的因素造成不能结果,那么这个相应的损失就要由该基地来承担,包括购买树苗的费用,以及在种植树苗的过程中所投入的相关的费用,消费者可以以此为基础与销售者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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