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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报

    夫妻一方限制或干涉另一方工作自由的法律后果|男女平等制度专题(二)

    2024-01-12 06:39 浙江杭州

    一方限制另一方参与工作、学习或社会活动的自由,是否一定构成法律上所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从而达到一次诉讼就离婚的结果?

    目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原文如下:“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并没有将“一方存在限制另一方工作学习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但需注意,该条款中设置了兜底条款,规定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在类似佳佳案例的诉讼中,我们建议受害者尽可能地举证证明对方已实施了严重干扰自己工作和社会活动的不当措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同样,在小孔和小张的案例中,小孔强迫小张按照她制定的工作计划严格执行,也属于严重干涉另一方生活和工作行为,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参考因素。

    在遭遇这一情况时,切勿自乱阵脚,切忌激怒对方。在理智冷静后,应利用合适的机会先摆脱对方的控制,及时向当地的妇联、公安等部门求助,同时为离婚诉讼收集相关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相关证据,之后尽快向被告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需要收集如下证据:报警记录、出警记录、受伤就诊记录(如有)、受伤照片、能够体现对方严格控制自己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那么,如果一方出现限制对方工作、生活自由的情形,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多分财产或者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说到这里,肯定会有很多人疑虑,既然法律保障夫妻双方工作、生活的自由,那如果真的出现限制工作、生活自由的情形,在解除婚姻关系时,是否可以据此向法院主张多分财产呢?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这个答案是否定的,但在《民法典》施行之后,这一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婚内其他重大过错,是可以深入研究、主张争取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重要的整体原则之一,就是男女平等。当男女地位因一方故意所为导致失衡,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合理解释为存在重大过错,那么非过错方就可以要求在财产分割的比例上适当照顾非过错方权益,适当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使得遭受不平等待遇一方获得法律上的关怀。

    另外,是否可以据此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条件,标准会比较严苛,需要至少符合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其他重大过错中的一项。在此,我们要注意“其他重大过错”,如果能够成功说服法院认定限制配偶工作生活自由的行为也属于重大过错,即可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离婚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的金额并不高。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标准十分严苛,我们曾经承办过一例男方婚内出轨并与婚外第三人共同生育非婚生子女的案件,法院在亲子鉴定报告等确凿的证据面前,也仅判决男方支付受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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