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居住权?居住权可以转让和继承吗?

2023-12-02 17:20 浙江杭州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用益物权。居住权是为了特定目的而设立,即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而不包括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并且,居住权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至于为居住权人设立居住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的,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组织的。正是基于其目的是满足生活需要,所以居住权的客体仅限于住宅,如其他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性质的房屋上不得设立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第366条和第371条,居住权的设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合同约定或遗嘱设定。例如,父母为子女购房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同时登记记载父母有生之年居住于此;又如,某人在遗嘱中写明,其住宅由儿子继承,但保姆要居住至去世。

通过居住合同设立居住权时,居住合同通常需要有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争议的处理方法。

设立居住权,应当向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成立。民法典上的居住权,不包括因房屋租赁产生的居住权,不包括住旅馆等,房屋租赁或者住旅馆不需要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但是,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登记不是居住权生效的要件,而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时,遗嘱才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230条和第1121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居住权即生效,当事人即取得居住权。但是居住权人应积极完成登记,保护自己的权益,以防止房屋产权人另行为善意第三人设立居住权,或将房屋转让、租赁给善意第三人时产生矛盾纠纷。

居住权具有期限性、身份性、原则上无偿性的特点。首先,居住权并非永久的权利,仅在一定期限内或权利人终生具有效力,一旦期限届满或者权利人死亡则居住权消灭;其次,居住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居住权是为生活中某些关系人而设立,使得诸如孤寡老人、离婚配偶、保姆、未成年人居者有其屋。所以,居住权是不能转让的。同时当权利人一旦过世,那么其居住权也就不复存在。因此,居住权不能转让和继承。同样的道理,居住权人不得将其拥有居住权的住宅出租,但双方在居住合同时有明确约定除外。

居住权消灭的情形包括:

1.有约定权利期限的,约定的期限届满,居住权消灭;

2.没有约定权利期限的,法律推定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

3.因合同设立的居住权随着合同的解除或撤销而消灭;

4.房屋消灭,居住权消灭。

居住的消灭虽然也要办理登记,但消灭时间以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间为准。

居住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居民个人在承租住宅、购买住宅,尤其是购买二手房时,应当注意查询房屋是否已登记了居住权。如果房屋已被设立了居住权,承租人要注意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中是否同意在特定时段对外出租,而购房者则需要考虑到居住权存续期间内自己无法占有、使用该房屋的问题,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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