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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报

    网络时代更要保护好公民的肖像权

    2023-12-02 17:00 浙江杭州

    明星肖像权被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作为普通老百姓的我们是否也会有肖像权被侵犯的情形呢?如果他人未经过我们的同意就将我们的照片发布在网上,我们又该如何保护我们的权益呢?

    2021年5月,董某驾车行驶在⼩区内部道路上。突然,一个小女孩窜到车前,所幸董某避让及时未造成事故。小女孩的家长缪某在一边看到后心有余悸,于是带着怒气拍摄了三张董某的照片并上传至有427名成员的“社区联络群”的微信群中。

    当天,董某发现自己的照片被发在社区群里后,向缪某提出其擅自发布照片的行为不妥。双方在微信群中产生争执。在争执时,缪某在群内发布“不让杀手亲密接触我的孩子”等激烈的言论。董某不堪忍受“杀手”等字眼及群内成员的指责讨论,将缪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缪某立即停止侵害其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并在“社区联络群”或在⼩区里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案例分析

    Q1:本案中,缪某曝光董某姓名、肖像等的行为是不是真的侵权了?

    陈律师:首先,缪某的行为是典型的侵犯董某肖像权的行为。缪某拍摄了董某的照片并发布在了微信群中,同时缪某在微信群里用“杀手”字眼描述董某。缪某拍摄董某照片并发布事宜,属于《民法典》中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的肖像的情形。

    Q2:解读一下《民法典》颁布前后,关于肖像权保护有什么区别?

    陈律师: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对于肖像权的保护更多是注重不得利用他人肖像盈利,侧重于经济利益。而在《民法典》颁布后,肖像侵权认定摆脱了“以盈利为目的”的要素。法律对肖像权人是否发布、如何发布含有自己肖像内容也做了进一步的保护。肖像保护范围相比之前有了明显的扩大。而且作为普通公众,我们的“脸面”同样值得保护,有权获得赔偿。

    Q3:在本案中,董某还向法院提出了缪某侵犯他隐私权、名誉权的主张,那法院是如何判定的呢?

    陈律师:目前这个案子已经法院判决生效,相关的判词也提及了隐私权和名誉权侵权的认定问题。法院认为由于缪某发布的照片并非董某在私密场所进行的私密活动,亦未骚扰其日常生活,因此并未侵犯其隐私权。缪某也并未对董某实施其他的语言攻击,仅就原告行车过快的行为予以指责,尚不足以造成其名誉权的损害。

    从法院的判定来看,隐私权及名誉权的侵权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考量,包括纠纷发生的情由、场所、言语表达的内容、程度等。因此认定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会更加的严苛。

    Q4:本案的纠纷是发生在微信群聊中,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在网上发表自己的看法、分享自己的情绪和生活,那在这方面,陈律师有没有什么建议呢?

    陈律师:大家需要谨记的是“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让大家有了更多的表达场地,但互联网也是一个留痕场域,大家的言行都会被记录在其中。在本案中,缪某与董某本可以通过私下的协商和沟通更好地解决纠纷,但缪某却选择将董某的肖像发布在人数众多的群聊中,这不仅无法促进纠纷的解决,还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大家不能无度地将互联网作为情绪发泄的工具,还是要合理的选择维权途径。

    总结: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肖像权,面对肖像侵权时,我们要积极地、理性地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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