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如何体现在具体法规之中?

2023-12-02 16:57 浙江杭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我国《宪法》规定男女平等,已经几十年,但仍有村干部或街办工作人员未真正理解男女平等的基本要义,也没有依法执行。地方政府、村干部或者街办工作人员,在办理涉及群众利益事情上,仍将男女区别对待,在对待“外嫁女”、“入赘女婿”时,仍歧视和侵害他们权益。


例如,在本律师办理的一起房屋拆迁行政赔偿案件中,委托人高某某同样因“外嫁女”身份,导致其依法享有的补偿安置权益受到侵害,为维护合法权益,高某某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一审败诉提起上诉过程中,委托本人代理该案件。本人结合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本案重点在于:高某某虽然是“外嫁女”,但存在自行审批有宅基地的特殊情况,其应作为一户单独签署征收补偿协议。

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第五十三、五十五、五十六条的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具体为:

第一,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妇女在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并依照《宪法》第四十八条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高某某作为自行审批有宅基地的“出嫁女”,应享有与本村男性村民同等的安置补偿权益。本案二审法院基本采纳了本人的代理意见,被冠以“外嫁女”身份的高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男女平等作为宪法原则,体现了国家对妇女权利、价值、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该原则也体现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之中。但法治建设不仅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需要地方官员具有法治观念并自觉实施,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也需要每一个法律工作者的坚守和捍卫,共同推动法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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