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2日凌晨4时左右,王熹(化名)像往常一样驾驶着改装过的机动车去菜场出摊,在经过一处人行横道时,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停车让行,不慎碰撞倒一人。
交通事故发生后,王熹当即拨打110电报警和120急救电求助。并协助医务人员做好急救工作,主动向警方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全部事实。不幸的是,伤者最终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熹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王熹依法被取保候审。案件进入起诉阶段后,因此案系刑事辩护全覆盖后新增应当通知法律援助辩护的案件,今年7月份,余姚市人民法院通知余姚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王熹提供辩护,此后,浙江千麦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为王熹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王熹离异已经十多年,独自以菜场摆摊所得维持一家老小生计,且家中女儿及老父亲患有重病,如果作为顶梁柱的王熹被判入狱,那么对他的家庭来说,无疑是场灭顶之灾。
承办律师通过调取、查阅案卷证据等材料,并与王熹进行了深入沟通,确认了办案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凿充分,王熹本人也自愿认罪认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王熹主动与死者近亲属联系,积极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向死者近亲属支付各项赔偿款(包括保险公司理赔款)共计110多万元,并取得了死者近亲属的谅解。
承办律师从王熹案发后主动自首、积极救治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事故损害、一贯表现等法定、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出发,认为非监禁刑罚完全可以起到对王熹交通肇事过失犯罪的惩罚、教育作用,且可以体现出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罪犯的同时,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兼顾体察人情,实现更好的社会效果。
前不久,余姚市人民法院采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王熹当庭自愿认罪,并对自己疏忽大意酿成大错的行为表示了深切的悔恨,也对被害人的近亲属表示了万分的歉疚之情。承办律师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及相关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就具体量刑提出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对王熹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近日,市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判决王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随着案件的宣判,虽然一切暂告段落,但死者家属突然痛失家人,伤痛不言而喻,而被告人王熹的人生,也因此发生了重大转折。交通安全关乎的是生命和健康,珍惜生命,珍视健康,要从每一个人、每一次出行做起,遵章守纪,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委关于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决策部署,中共宁波市委政法委员会对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司法局、宁波海事法院推送的我市近年来发生的涉企典型案例进行了整理汇编,希望通过案例解析来释法释规,帮助企业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规范经营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实现稳健发展。
现发布第三期
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金融业务、商品交易活动常见犯罪类型
金融业务常见犯罪类型
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简介
2019年7月至2022年8月期间,乙公司以月息1分至1角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先后向王某、曹某等不特定社会公众共70人非法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7.43亿元,所吸收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归还其他债务本息等,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无法归还上述借款,造成多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判决:乙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温馨提示
大多数企业在资金短缺、融资困难,却无法通过正常的融资渠道获取经营所需资金时,为了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往往可能会“病急乱投医”,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资金。其中近年来出现问题最多的是向社会公众融资,小额借贷、P2P等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防范建议:(1)企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将资金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注意利息不要出法定范围。(2)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避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3)企业应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采取合法手段寻求妥善处理。
商品交易活动常见犯罪类型
01
案例一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合规整改案
案件简介
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李某等人职务侵占案过程中,发现某交通设施公司负责人卢某、某模塑公司负责人俞某在各自企业经营过程中为节约成本,明知是来路不正的苯乙烯,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李某等人处收购苯乙烯,用于公司生产,两家企业及其负责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调查评估,两家涉案企业在当地均具有良好的声誉,是该区纳税重点企业,两家公司对于合规建设意愿强烈,有开展合规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合规整改、考察听证等程序,检察机关综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合规整改情况等要素后,对某模塑公司及负责人俞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对某交通设施公司及负责人卢某提起公诉,并提出轻缓量刑建议。法院在审理阶段采纳上述量刑建议。
温馨提示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收购原材料,应当通过正规途径收购,对货物来源要加强审核把关。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货物,更应当加强审核,避免因收购来源不正的货物而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刑事犯罪。
对于通过合规整改的企业,根据具体事实、情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从宽处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不起诉。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则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量刑建议。
02
案例二
合同诈骗罪
案件简介
2022年1月至8月间,Y公司与Z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约定:Y公司委托Z公司代理进口板材,Y公司在每份协议签订后,均需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板材放入第三方仓储仓库。后Y公司因经营亏损,大量负债,无力偿还,却以支付保证金、少量支付货款的方式骗得Z公司的信任使其继续签订、履行协议,将Z公司存入仓储仓库内的板材骗取并销售,销售所得货款用于偿还Y公司及其本人的其他欠款。被骗板材价值共计人民币2643万余元。法院认为:Y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Y公司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判决:Y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责令Y公司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温馨提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或利用合同进行欺诈、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愈来愈多。企业家作为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企业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过程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甚至可能触犯合同诈骗罪。防范建议:⑴签订合同前,做好充分准备和调查工作;⑵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不虚假承诺,不搞欺骗;⑶出现履行不能时与对方协商,不能人去楼空;⑷设立法务部门或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团队。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委关于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决策部署,中共宁波市委政法委员会对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司法局、宁波海事法院推送的我市近年来发生的涉企典型案例进行了整理汇编,希望通过案例解析来释法释规,帮助企业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规范经营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实现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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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务、商品交易活动常见犯罪类型
金融业务常见犯罪类型
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简介
2019年7月至2022年8月期间,乙公司以月息1分至1角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先后向王某、曹某等不特定社会公众共70人非法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7.43亿元,所吸收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归还其他债务本息等,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无法归还上述借款,造成多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判决:乙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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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企业在资金短缺、融资困难,却无法通过正常的融资渠道获取经营所需资金时,为了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往往可能会“病急乱投医”,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资金。其中近年来出现问题最多的是向社会公众融资,小额借贷、P2P等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防范建议:(1)企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将资金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注意利息不要出法定范围。(2)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避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3)企业应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采取合法手段寻求妥善处理。
商品交易活动常见犯罪类型
01
案例一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合规整改案
案件简介
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李某等人职务侵占案过程中,发现某交通设施公司负责人卢某、某模塑公司负责人俞某在各自企业经营过程中为节约成本,明知是来路不正的苯乙烯,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李某等人处收购苯乙烯,用于公司生产,两家企业及其负责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调查评估,两家涉案企业在当地均具有良好的声誉,是该区纳税重点企业,两家公司对于合规建设意愿强烈,有开展合规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合规整改、考察听证等程序,检察机关综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合规整改情况等要素后,对某模塑公司及负责人俞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对某交通设施公司及负责人卢某提起公诉,并提出轻缓量刑建议。法院在审理阶段采纳上述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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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收购原材料,应当通过正规途径收购,对货物来源要加强审核把关。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货物,更应当加强审核,避免因收购来源不正的货物而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刑事犯罪。
对于通过合规整改的企业,根据具体事实、情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从宽处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不起诉。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则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量刑建议。
02
案例二
合同诈骗罪
案件简介
2022年1月至8月间,Y公司与Z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约定:Y公司委托Z公司代理进口板材,Y公司在每份协议签订后,均需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板材放入第三方仓储仓库。后Y公司因经营亏损,大量负债,无力偿还,却以支付保证金、少量支付货款的方式骗得Z公司的信任使其继续签订、履行协议,将Z公司存入仓储仓库内的板材骗取并销售,销售所得货款用于偿还Y公司及其本人的其他欠款。被骗板材价值共计人民币2643万余元。法院认为:Y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Y公司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判决:Y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责令Y公司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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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或利用合同进行欺诈、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愈来愈多。企业家作为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企业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过程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甚至可能触犯合同诈骗罪。防范建议:⑴签订合同前,做好充分准备和调查工作;⑵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不虚假承诺,不搞欺骗;⑶出现履行不能时与对方协商,不能人去楼空;⑷设立法务部门或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团队。
来源:余姚市司法局
法治宁波
宁波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