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的女儿不可继承遗产?调解员情理法兼用“唤醒”兄妹情

2023-08-16 08:02 

母亲因病去世

唯一的女儿想要参与遗产分配

却遭到两名哥哥的反对

难道嫁出去的女儿

没有权利继承母亲的遗产吗

近日,在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陈杰“云”调解工作室里,调解员从法理入手,顺利化解了这起遗产继承纠纷。

案件回顾

2022年,宣某因病逝世后,留下一套60平方米的房产和15万元存款,没留下遗嘱的她大概想不到,三儿一女竟因遗产分配问题“闹”到了人民调解委员会。

宣某独女小娟向调解员陈杰诉说委屈:大哥和二哥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只愿意共享房屋继承权,说什么也不同意自己继承存款。而且,因为分配不均,四人迟迟没办理继承,影响了房屋出售,按市场价来说,房屋价值已经缩水了数十万元。现在,兄妹四人为了争夺遗产矛盾颇深,只想尽快了结此事。

了解事件来龙去脉后,陈杰“云”调解工作室协同洞桥镇宣裴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了一场面对面调解。

“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你们的妈妈过世后,由于你们的爸爸、外祖父母均已不在世,所以这些遗产应该由你们四名子女共同分得。而民法典第1126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也就是说,你们四兄妹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且享有同等的继承权。”陈杰耐心告知兄妹四人,“男子传宗接代理应分得遗产”“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等类似观念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况且,小娟在母亲生前已尽到赡养责任,所以不管是房屋还是存款,小娟都应当享有继承的权利。

有了法理作支撑,调解员继续从情理角度引导两名哥哥换位思考,“利益只是一时的,血浓于水的亲情却是一辈子的财富,互谅互让,才能不损情分。”

调解员发自肺腑的一番唤醒了四兄妹的手足亲情,最终四人约定房产转卖后所得房款以及15万元存款由大家均分,后续因老人身后事所需开支,也由四人共同承担。至此,这场遗产继承纠纷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委关于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决策部署,中共宁波市委政法委员会对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司法局、宁波海事法院推送的我市近年来发生的涉企典型案例进行了整理汇编,希望通过案例解析来释法释规,帮助企业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规范经营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实现稳健发展。

现发布第三期

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金融业务、商品交易活动常见犯罪类型

金融业务常见犯罪类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简介

2019年7月至2022年8月期间,乙公司以月息1分至1角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先后向王某、曹某等不特定社会公众共70人非法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7.43亿元,所吸收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归还其他债务本息等,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无法归还上述借款,造成多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判决:乙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温馨提示

大多数企业在资金短缺、融资困难,却无法通过正常的融资渠道获取经营所需资金时,为了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往往可能会“病急乱投医”,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资金。其中近年来出现问题最多的是向社会公众融资,小额借贷、P2P等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防范建议:(1)企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将资金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注意利息不要出法定范围。(2)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避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3)企业应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采取合法手段寻求妥善处理。

商品交易活动常见犯罪类型

01

案例一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合规整改案

案件简介

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李某等人职务侵占案过程中,发现某交通设施公司负责人卢某、某模塑公司负责人俞某在各自企业经营过程中为节约成本,明知是来路不正的苯乙烯,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李某等人处收购苯乙烯,用于公司生产,两家企业及其负责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调查评估,两家涉案企业在当地均具有良好的声誉,是该区纳税重点企业,两家公司对于合规建设意愿强烈,有开展合规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合规整改、考察听证等程序,检察机关综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合规整改情况等要素后,对某模塑公司及负责人俞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对某交通设施公司及负责人卢某提起公诉,并提出轻缓量刑建议。法院在审理阶段采纳上述量刑建议。

温馨提示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收购原材料,应当通过正规途径收购,对货物来源要加强审核把关。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货物,更应当加强审核,避免因收购来源不正的货物而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刑事犯罪。

对于通过合规整改的企业,根据具体事实、情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从宽处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不起诉。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则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量刑建议。

02

案例二 

合同诈骗罪

案件简介

2022年1月至8月间,Y公司与Z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约定:Y公司委托Z公司代理进口板材,Y公司在每份协议签订后,均需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板材放入第三方仓储仓库。后Y公司因经营亏损,大量负债,无力偿还,却以支付保证金、少量支付货款的方式骗得Z公司的信任使其继续签订、履行协议,将Z公司存入仓储仓库内的板材骗取并销售,销售所得货款用于偿还Y公司及其本人的其他欠款。被骗板材价值共计人民币2643万余元。法院认为:Y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Y公司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判决:Y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责令Y公司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温馨提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或利用合同进行欺诈、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愈来愈多。企业家作为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企业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过程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甚至可能触犯合同诈骗罪。防范建议:⑴签订合同前,做好充分准备和调查工作;⑵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不虚假承诺,不搞欺骗;⑶出现履行不能时与对方协商,不能人去楼空;⑷设立法务部门或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团队。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委关于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决策部署,中共宁波市委政法委员会对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司法局、宁波海事法院推送的我市近年来发生的涉企典型案例进行了整理汇编,希望通过案例解析来释法释规,帮助企业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规范经营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实现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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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收购原材料,应当通过正规途径收购,对货物来源要加强审核把关。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货物,更应当加强审核,避免因收购来源不正的货物而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刑事犯罪。

对于通过合规整改的企业,根据具体事实、情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从宽处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不起诉。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则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量刑建议。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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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至8月间,Y公司与Z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约定:Y公司委托Z公司代理进口板材,Y公司在每份协议签订后,均需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板材放入第三方仓储仓库。后Y公司因经营亏损,大量负债,无力偿还,却以支付保证金、少量支付货款的方式骗得Z公司的信任使其继续签订、履行协议,将Z公司存入仓储仓库内的板材骗取并销售,销售所得货款用于偿还Y公司及其本人的其他欠款。被骗板材价值共计人民币2643万余元。法院认为:Y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Y公司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判决:Y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责令Y公司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温馨提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或利用合同进行欺诈、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愈来愈多。企业家作为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企业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过程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甚至可能触犯合同诈骗罪。防范建议:⑴签订合同前,做好充分准备和调查工作;⑵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不虚假承诺,不搞欺骗;⑶出现履行不能时与对方协商,不能人去楼空;⑷设立法务部门或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团队。

来源:海曙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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