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一
建
军
节
八月一日
是普通的一天
也是意义非凡的一天
感谢你们的坚守
献礼最可爱的人
有关于军人权益的法律法规
你了解多少呢
让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一、烈士不容亵渎
近年来,侵犯烈士名誉侵权事件时有发生,部分人追求刺激、寻求“爆红”,通过各种社交平台歪曲历史,丑化、诋毁、贬损、质疑英雄烈士,将先烈污名化,严重丧失了基本的价值判断。这样的行为,法律绝不允许!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军人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二条 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
三、军人享受优待政策
第五十四条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中贯彻国防要求,依法保障国防建设和军事行动的需要。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为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
第六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
国家建立与军事职业相适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军人待遇保障制度。
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五十一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优待。
国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就医提供优待服务。
第五十七条 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享受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以及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
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机)等服务,残疾军人享受票价优惠。
四、军人军属、遗属依法享受优待
第六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
第四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军人、军人家庭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的奉献和牺牲,优待军人、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
国家建立抚恤优待保障体系,合理确定抚恤优待标准,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水平。
五、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六、关于军婚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民群众对军队的信任,冒充军队单位和现役军人招摇撞骗,攫取非法利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侵害了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损害军队声誉和军人形象,干扰了军队的正常工作。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退役军人权益保障
第二条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四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保障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E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委关于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决策部署,中共宁波市委政法委员会对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司法局、宁波海事法院推送的我市近年来发生的涉企典型案例进行了整理汇编,希望通过案例解析来释法释规,帮助企业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规范经营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实现稳健发展。
现发布第三期
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金融业务、商品交易活动常见犯罪类型
金融业务常见犯罪类型
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简介
2019年7月至2022年8月期间,乙公司以月息1分至1角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先后向王某、曹某等不特定社会公众共70人非法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7.43亿元,所吸收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归还其他债务本息等,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无法归还上述借款,造成多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判决:乙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温馨提示
大多数企业在资金短缺、融资困难,却无法通过正常的融资渠道获取经营所需资金时,为了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往往可能会“病急乱投医”,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资金。其中近年来出现问题最多的是向社会公众融资,小额借贷、P2P等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防范建议:(1)企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将资金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注意利息不要出法定范围。(2)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避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3)企业应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采取合法手段寻求妥善处理。
商品交易活动常见犯罪类型
01
案例一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合规整改案
案件简介
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李某等人职务侵占案过程中,发现某交通设施公司负责人卢某、某模塑公司负责人俞某在各自企业经营过程中为节约成本,明知是来路不正的苯乙烯,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李某等人处收购苯乙烯,用于公司生产,两家企业及其负责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调查评估,两家涉案企业在当地均具有良好的声誉,是该区纳税重点企业,两家公司对于合规建设意愿强烈,有开展合规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合规整改、考察听证等程序,检察机关综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合规整改情况等要素后,对某模塑公司及负责人俞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对某交通设施公司及负责人卢某提起公诉,并提出轻缓量刑建议。法院在审理阶段采纳上述量刑建议。
温馨提示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收购原材料,应当通过正规途径收购,对货物来源要加强审核把关。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货物,更应当加强审核,避免因收购来源不正的货物而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刑事犯罪。
对于通过合规整改的企业,根据具体事实、情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从宽处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不起诉。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则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量刑建议。
02
案例二
合同诈骗罪
案件简介
2022年1月至8月间,Y公司与Z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约定:Y公司委托Z公司代理进口板材,Y公司在每份协议签订后,均需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板材放入第三方仓储仓库。后Y公司因经营亏损,大量负债,无力偿还,却以支付保证金、少量支付货款的方式骗得Z公司的信任使其继续签订、履行协议,将Z公司存入仓储仓库内的板材骗取并销售,销售所得货款用于偿还Y公司及其本人的其他欠款。被骗板材价值共计人民币2643万余元。法院认为:Y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Y公司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判决:Y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责令Y公司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温馨提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或利用合同进行欺诈、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愈来愈多。企业家作为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企业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过程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甚至可能触犯合同诈骗罪。防范建议:⑴签订合同前,做好充分准备和调查工作;⑵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不虚假承诺,不搞欺骗;⑶出现履行不能时与对方协商,不能人去楼空;⑷设立法务部门或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团队。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委关于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决策部署,中共宁波市委政法委员会对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司法局、宁波海事法院推送的我市近年来发生的涉企典型案例进行了整理汇编,希望通过案例解析来释法释规,帮助企业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规范经营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实现稳健发展。
现发布第三期
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金融业务、商品交易活动常见犯罪类型
金融业务常见犯罪类型
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简介
2019年7月至2022年8月期间,乙公司以月息1分至1角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先后向王某、曹某等不特定社会公众共70人非法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7.43亿元,所吸收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归还其他债务本息等,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无法归还上述借款,造成多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判决:乙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温馨提示
大多数企业在资金短缺、融资困难,却无法通过正常的融资渠道获取经营所需资金时,为了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往往可能会“病急乱投医”,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资金。其中近年来出现问题最多的是向社会公众融资,小额借贷、P2P等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防范建议:(1)企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将资金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注意利息不要出法定范围。(2)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避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3)企业应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采取合法手段寻求妥善处理。
商品交易活动常见犯罪类型
01
案例一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合规整改案
案件简介
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李某等人职务侵占案过程中,发现某交通设施公司负责人卢某、某模塑公司负责人俞某在各自企业经营过程中为节约成本,明知是来路不正的苯乙烯,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李某等人处收购苯乙烯,用于公司生产,两家企业及其负责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调查评估,两家涉案企业在当地均具有良好的声誉,是该区纳税重点企业,两家公司对于合规建设意愿强烈,有开展合规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合规整改、考察听证等程序,检察机关综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合规整改情况等要素后,对某模塑公司及负责人俞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对某交通设施公司及负责人卢某提起公诉,并提出轻缓量刑建议。法院在审理阶段采纳上述量刑建议。
温馨提示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收购原材料,应当通过正规途径收购,对货物来源要加强审核把关。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货物,更应当加强审核,避免因收购来源不正的货物而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刑事犯罪。
对于通过合规整改的企业,根据具体事实、情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从宽处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不起诉。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则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量刑建议。
02
案例二
合同诈骗罪
案件简介
2022年1月至8月间,Y公司与Z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约定:Y公司委托Z公司代理进口板材,Y公司在每份协议签订后,均需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板材放入第三方仓储仓库。后Y公司因经营亏损,大量负债,无力偿还,却以支付保证金、少量支付货款的方式骗得Z公司的信任使其继续签订、履行协议,将Z公司存入仓储仓库内的板材骗取并销售,销售所得货款用于偿还Y公司及其本人的其他欠款。被骗板材价值共计人民币2643万余元。法院认为:Y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Y公司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判决:Y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责令Y公司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温馨提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或利用合同进行欺诈、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愈来愈多。企业家作为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企业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过程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甚至可能触犯合同诈骗罪。防范建议:⑴签订合同前,做好充分准备和调查工作;⑵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不虚假承诺,不搞欺骗;⑶出现履行不能时与对方协商,不能人去楼空;⑷设立法务部门或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团队。
法治宁波
宁波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