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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报

    发生交通事故确认对方无大碍,强行离开算逃逸吗?

    2023-08-04 03:47 

    12348热线

    值班律师

    您好,这里是海曙区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请问您有什么问题?

    咨询者

    我想咨询一下,我在上个月8号开车碰倒了一辆电瓶车,事故发生后我下车看了,她就膝盖处磕破了一点皮,没有其他明显的外伤,我拉她起来,她赖着不肯起来。我是第一次碰到这种事情,又加上上班快迟到了,我就想开车走了。这女的见我要开车走,就马上从地上跳了起来,拦在了我的车头前,我更加确定她被我撞倒后没啥伤,就强行开车走了。到公司后,我就马上报警了。我这样算逃逸吗?

    值班律师

    从您刚才的描述看,您是一开始就已知道且看到电瓶车司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膝盖处被撞破了皮,根据相关规定,您离开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咨询者

    现在交警喊我过去,说要行政拘留我,我该怎么办?

    值班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规定,实施交通肇事逃逸,交警部门除对你处以相应罚款外,还可并处行政拘留。建议您过去好好跟交警部门沟通。

    咨询者

    好的,谢谢。

    法条链接

    0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委关于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决策部署,中共宁波市委政法委员会对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司法局、宁波海事法院推送的我市近年来发生的涉企典型案例进行了整理汇编,希望通过案例解析来释法释规,帮助企业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规范经营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实现稳健发展。

    现发布第三期

    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金融业务、商品交易活动常见犯罪类型

    金融业务常见犯罪类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简介

    2019年7月至2022年8月期间,乙公司以月息1分至1角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先后向王某、曹某等不特定社会公众共70人非法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7.43亿元,所吸收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归还其他债务本息等,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无法归还上述借款,造成多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判决:乙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温馨提示

    大多数企业在资金短缺、融资困难,却无法通过正常的融资渠道获取经营所需资金时,为了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往往可能会“病急乱投医”,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资金。其中近年来出现问题最多的是向社会公众融资,小额借贷、P2P等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防范建议:(1)企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将资金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注意利息不要出法定范围。(2)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避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3)企业应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采取合法手段寻求妥善处理。

    商品交易活动常见犯罪类型

    01

    案例一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合规整改案

    案件简介

    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李某等人职务侵占案过程中,发现某交通设施公司负责人卢某、某模塑公司负责人俞某在各自企业经营过程中为节约成本,明知是来路不正的苯乙烯,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李某等人处收购苯乙烯,用于公司生产,两家企业及其负责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调查评估,两家涉案企业在当地均具有良好的声誉,是该区纳税重点企业,两家公司对于合规建设意愿强烈,有开展合规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合规整改、考察听证等程序,检察机关综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合规整改情况等要素后,对某模塑公司及负责人俞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对某交通设施公司及负责人卢某提起公诉,并提出轻缓量刑建议。法院在审理阶段采纳上述量刑建议。

    温馨提示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收购原材料,应当通过正规途径收购,对货物来源要加强审核把关。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货物,更应当加强审核,避免因收购来源不正的货物而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刑事犯罪。

    对于通过合规整改的企业,根据具体事实、情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从宽处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不起诉。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则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量刑建议。

    02

    案例二

    合同诈骗罪

    案件简介

    2022年1月至8月间,Y公司与Z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约定:Y公司委托Z公司代理进口板材,Y公司在每份协议签订后,均需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板材放入第三方仓储仓库。后Y公司因经营亏损,大量负债,无力偿还,却以支付保证金、少量支付货款的方式骗得Z公司的信任使其继续签订、履行协议,将Z公司存入仓储仓库内的板材骗取并销售,销售所得货款用于偿还Y公司及其本人的其他欠款。被骗板材价值共计人民币2643万余元。法院认为:Y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Y公司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判决:Y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责令Y公司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温馨提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或利用合同进行欺诈、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愈来愈多。企业家作为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企业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过程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甚至可能触犯合同诈骗罪。防范建议:⑴签订合同前,做好充分准备和调查工作;⑵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不虚假承诺,不搞欺骗;⑶出现履行不能时与对方协商,不能人去楼空;⑷设立法务部门或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团队。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委关于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决策部署,中共宁波市委政法委员会对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司法局、宁波海事法院推送的我市近年来发生的涉企典型案例进行了整理汇编,希望通过案例解析来释法释规,帮助企业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规范经营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实现稳健发展。

    现发布第三期

    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金融业务、商品交易活动常见犯罪类型

    金融业务常见犯罪类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简介

    2019年7月至2022年8月期间,乙公司以月息1分至1角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先后向王某、曹某等不特定社会公众共70人非法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7.43亿元,所吸收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归还其他债务本息等,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无法归还上述借款,造成多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判决:乙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温馨提示

    大多数企业在资金短缺、融资困难,却无法通过正常的融资渠道获取经营所需资金时,为了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往往可能会“病急乱投医”,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资金。其中近年来出现问题最多的是向社会公众融资,小额借贷、P2P等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防范建议:(1)企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将资金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注意利息不要出法定范围。(2)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避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3)企业应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采取合法手段寻求妥善处理。

    商品交易活动常见犯罪类型

    01

    案例一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合规整改案

    案件简介

    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李某等人职务侵占案过程中,发现某交通设施公司负责人卢某、某模塑公司负责人俞某在各自企业经营过程中为节约成本,明知是来路不正的苯乙烯,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李某等人处收购苯乙烯,用于公司生产,两家企业及其负责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调查评估,两家涉案企业在当地均具有良好的声誉,是该区纳税重点企业,两家公司对于合规建设意愿强烈,有开展合规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合规整改、考察听证等程序,检察机关综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合规整改情况等要素后,对某模塑公司及负责人俞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对某交通设施公司及负责人卢某提起公诉,并提出轻缓量刑建议。法院在审理阶段采纳上述量刑建议。

    温馨提示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收购原材料,应当通过正规途径收购,对货物来源要加强审核把关。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货物,更应当加强审核,避免因收购来源不正的货物而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刑事犯罪。

    对于通过合规整改的企业,根据具体事实、情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从宽处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不起诉。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则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量刑建议。

    02

    案例二

    合同诈骗罪

    案件简介

    2022年1月至8月间,Y公司与Z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约定:Y公司委托Z公司代理进口板材,Y公司在每份协议签订后,均需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板材放入第三方仓储仓库。后Y公司因经营亏损,大量负债,无力偿还,却以支付保证金、少量支付货款的方式骗得Z公司的信任使其继续签订、履行协议,将Z公司存入仓储仓库内的板材骗取并销售,销售所得货款用于偿还Y公司及其本人的其他欠款。被骗板材价值共计人民币2643万余元。法院认为:Y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Y公司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判决:Y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责令Y公司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温馨提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或利用合同进行欺诈、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愈来愈多。企业家作为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企业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过程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甚至可能触犯合同诈骗罪。防范建议:⑴签订合同前,做好充分准备和调查工作;⑵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不虚假承诺,不搞欺骗;⑶出现履行不能时与对方协商,不能人去楼空;⑷设立法务部门或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团队。

    来源:海曙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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