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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天阅读打卡计划# Day 6 邵凯老师伴读《琉球群岛的地缘关系》 六、琉球群岛“归还”日本的历史过程 1.1951年12月,盟军司令部根据《旧金山和约》第3条的规定,发布了第677-1号训令(SCAPIN 677-1),对日本领土主权范围作出了相应修正,将SCAPIN 677号训令中排除在日本领土范围之外的北纬30度至北纬29度的吐噶喇列岛重新划入日本的领土主权范围。1952年2月10日,美国正式将吐噶喇列岛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1953年12月24日,美日两国签订了《美日关于奄美诸岛的协定》。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关于奄美诸岛,美国放弃在1951年9月8日签署的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第3款规定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日本承担对奄美诸岛领土、居民所有行政权、立法和司法权的全部责任和权力。”于是,奄美诸岛的行政权也“归还”给日本。 2.1971年6月17日,美日两国签署了《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诸岛的协定》。该协定规定:“从本协定生效之日,以往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缔结的条约及其他协定均适用于琉球群岛、大东诸岛”;“根据1960年1月19日在华盛顿签署的《美日相互合作与安全条约》以及有关协定,日本国同意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让美国使用在琉球群岛、大东诸岛上的设施和区域”等。由此可见,琉球群岛“归还”日本并没有影响驻日美军的继续存在以及美国在日继续使用设施和区域的权力。1972年5月15日,该协定正式生效,美日就琉球行政权问题完成“返还”交接。琉球群岛“归还”日本后,冲绳基地在美国西太平洋中的战略地位并没有改变。 3.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恢复对琉球群岛“统治”的法律依据是《旧金山和约》以及《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诸岛的协定》。但是,这两个文件的国际法基础都存在缺陷。从程序和内容上看,《旧金山和约》是美国单独操纵的对日和约,违背了同盟国一致通过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中国代表缺席会议,中国政府对《旧金山和约》公开声明表示反对,表明《旧金山和约》对中国并无法律约束性。因此,《旧金山和约》中对琉球群岛的处置是无效的。至于美日之间的“冲绳归还协定”更是缺乏国际法依据,琉球群岛并非美国或者日本的领土,美国无权将琉球群岛的主权“归还”给日本。因此,从法理上讲,日本并不构成对琉球群岛的主权,美日之间对琉球群岛的最终处置并不能构成日本合法占有琉球群岛的有效国际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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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7 08:44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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