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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5 邵凯老师伴读《琉球群岛的地缘关系》 五、美国对琉球的军事占领 1.1943年,开罗会议以中、美、英三国首脑的名义发表了著名的《开罗宣言》。其中,对于领土问题的战后安排作出如下规定:“剥夺日本自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使朝鲜自由与独立。”。 2.1945年,波茨坦会议以中、美、英三国首脑的名义发表了对日最后通牒式公告——《波茨坦公告》。该公告共13条。其中,第8条是关于日本领土主权的规定:“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根据此条款对日本主权地域范围的限定,日本对琉球群岛的统治权被剥夺。 3.1946年,盟军最高司令部发布了第677号训令(SCAPIN 677),对日本的领土主权范围和日本政府的行政权限作出了相关规定,剥夺了日本对琉球群岛的统治。第677号训令共有8条。其中第3条规定:“日本的领土范围限定在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四个主要岛屿以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北的约1000个相邻小岛。并将以下岛屿排除在日本的领土范围之外:……(b)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西南)群岛(包括口之岛)、伊豆诸岛、南方诸岛、小笠原诸岛、硫黄诸岛以及包括大东诸岛、冲之鸟礁、南鸟岛、中鸟岛在内的其他太平洋上的全部岛屿……。 4.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在美国的操纵下通过决议,颁布了《关于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协定》,把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群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由美国进行军事占领。 5.1951年,日本与美国在旧金山签订了《对日和平条约》,通称《旧金山和约》。关于琉球群岛的地位问题,和约第3条规定:日本政府同意美国对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含琉球群岛与大东诸岛)、孀妇岩南方之南方各岛(含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火山群岛)和冲之鸟礁以及南鸟岛等送交联合国之信托统治制度提议。在此提案获得通过之前,美国对上述地区、所属居民与所属海域拥有实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权力。合约规定琉球群岛在交给联合国托管之前,由美国占领。美国在排斥中国、苏联的情况下,在旧金山召开的所谓“对日和会”,形成所谓“旧金山和约”,“和约”是对日本单独媾和而发表的非法、无效的文件。“和约”不仅违反了《联合国家宣言》有关“各签字国政府不得单独同敌国停战或媾和”的规定,而且背着中国处置中国合法领土,这一做法是对国际法基本准则的公然践踏。中国政府于1951年9月18日和1952年5月5日两次发表声明,拒绝承认“旧金山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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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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