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15时,刘盘庚危险驾驶一案重审二审将在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此前,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等多道审理程序,被告刘盘庚坚持认为,案件中公安机关委托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机构,即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舞阳县疾控中心”)无司法鉴定资质。
1月31日,刘盘庚告诉记者,这次他们向法院提供了新证据,重审二审诉求还是希望可以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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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判危险驾驶罪成立
当事人质疑血检机构资质
2018年8月7日晚,刘盘庚饮酒后驾驶车辆被执勤民警截停,其未按要求打开车门接受检查,被交警砸破车窗玻璃强制下车接受检查。经舞阳县疾控中心检测,刘盘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已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2021年2月2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盘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随后,刘盘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刘盘庚曾多次向记者表示,其醉驾案中公安机关委托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机构,即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舞阳县疾控中心”)无司法鉴定资质。
2021年3月18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重审一审维持原判
法院:司法鉴定资质非必须
对于舞阳县疾控中心是否有司法鉴定资质一事,记者曾于2022年7月4日联系舞阳县疾控中心办公室,接线工作人员明确向记者表示,他们无法做醉驾血液检测,并称他们没有相关司法鉴定资质。
2022年8月19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对此案重审做出一审判决,维持原判。对于刘盘庚的质疑,重审一审判决书中给出回应称:2020年5月14日以前血液酒精含量并未列入司法毒物鉴定。被告人刘盘庚危险驾驶罪一案发生在2018年8月份,对刘盘庚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测不是必须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和司法鉴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检验鉴定。
判决书还提到,舞阳疾控中心所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是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许可使用标志CMA,该证书表明舞阳疾控中心已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而在中国检察网,天目新闻记者同样检索到多份由舞阳县疾控中心作为检测方的危险驾驶案起诉书。然而,记者详细检索阅读后发现,在中国检察网上,有9起不起诉案件,法院认为案件中检验检测机构舞阳县疾控中心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其中最早一份不起诉决定书为2019年12月25日,最新一份为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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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二审开庭在即
当事人:血样送检人前后不一
1月31日,刘盘庚告诉记者,这次他们向法院提供了新证据,即从舞阳县疾控中心调取到的检测档案材料。
刘盘庚称,检测档案材料中,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气相色谱实验记录》显示,该中心只对样本做了定量分析,没有按照GA/T842-2009标准的规定做定性分析;进行定量分析时,没有制备添加检材;此外,进行定量分析时,没有进行气相色谱检测;而在制备检材时,加入的叔丁醇标准使用液的量是GA/T842-2009标准规定的2倍等问题。因此刘盘庚认为这份《气相色谱实验记录》的数据结论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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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刘盘庚说重审一审判决书中提到,被告人刘盘庚的血样由赵延华和李剑送检。但《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样品报检单》显示,刘盘庚的血样送样人是“常鹏维”“高伟东”,且有两人的签名。记者注意到,刘盘庚提供的重审一审判决书中写有:“……第二天由民警赵延华、李剑把刘盘庚的血样送去舞阳疾控中心做检测。”;而舞阳县疾控中心样品报验单则显示,送样人处是常鹏维和高伟东两人的签名。
“这是否意味着本案被告人的血样有两波人送检,那舞阳县疾控中心检测的血样到底是赵延华和李剑送检的,还是常鹏维、高伟东送检的?”刘盘庚提出了质疑,舞阳县疾控中心检测收到的血样来源是否是他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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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报道:《河南一醉驾案明日重审开庭 血检机构鉴定资质成焦点 律师:将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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