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五大领域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节选部分)
城建领域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23.新出让的土地项目(以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间为准),缴纳土地出让起始价的20%作为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允许一个月内缴纳土地成交价款的不少于50%,三个月内缴齐剩余土地成交价款,50%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缴纳相应利息。政策时间期限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24.对于已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企业信用和项目建设进展实际,监管资金留存比例调整为6%,项目取得竣工备案及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后,监管资金留存比例调整为3%,项目交房验收后监管资金留存比例调整为2%,不动产权办完后解除监管资金账户,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政策时间期限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5.对在高安购置首套一手商品房的人才实行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放到购房人。补贴标准按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员、高级技师的200元/平方米,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员、技师的150元/平方米,全日制本科生、中级职称人员、高级工补贴的120元/平方米。政策时间期限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人申请时间截止2023年3月1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26.推行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或电子保函。对房地产领域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全面实行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电子保函等方式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并在本市国有银行、国有保险企业开具,全面推广使用履约保函担保代替现金形式担保,切实减轻企业现金压力。[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
27.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含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调整为20%。对双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均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由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调整为最高贷款额度80万元。单缴存职工家庭(夫妻中有一方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高安办事处]
28.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区、幼儿园等单位应为聘用职工、大学生村官、社区工作者、幼儿园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各缴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与职工意愿,灵活协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报批审核认定后实施。[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高安办事处]
29.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规收取预售金、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规发布虚假广告、囤积房源、捂盘惜售、哄抬房价以及“房闹”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30.启动高安建筑总部基地建设,有序引导建筑企业总部入驻,对凡高安市外建筑业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将总部迁入高安或在我市设立子公司并取得建筑业一级以上资质的,从注册当年起的前三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鼓励在高安有在建项目的市外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分公司,其分公司享受本地企业财政同上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场、园区),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31.对在本市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装配式建筑规模化生产、年产值达到3亿元以上且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每年由受益财政奖补100万元。[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场、园区),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
32.对在市外或境外承接工程的企业,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下的,按企业所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奖励;对涉及高安市外业务向高安缴纳企业所得税达500万元及以上的,按企业所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对在市本级财政当年入库的建筑业税金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单个企业多次达到标准的,要扣除之前奖励。[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场、园区),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
33.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由业主单位在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业重点企业中确定施工单位。除依法应进行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项目外,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企业在高安的税收贡献、诚信表现、工程质量安全、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分排位,建立建筑企业品牌库,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场、园区),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局、市发改委]
34.加强建筑领域企业信用等级评估管理,在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1%—3%基础上,鼓励对信用评级评估为“优”“良好”的企业可分别下调50%和30%。[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服务中心、人行高安市支行]
35.本市建筑企业作为主承建企业承接工程获得“鲁班奖”“杜鹃花奖”“省优质工程奖”的,参照宜春市政府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在高安市辖区召开宜春市级以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观摩会,并获得全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参照宜春市政府每项奖励10万元。承接高安市内工程获得宜春市优质工程奖、宜春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支付。[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场、园区),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责任编辑:吴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