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民工作家万小刀(笔名)在其微博账号发布消息称,“我被小沈阳起诉了,索赔18.3万,周兆成律师已接受委托!”3月29日上午,天目新闻记者联系到万小刀,万小刀向记者证实,确实在3月初收到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和民事起诉状,“小沈阳起诉我的原因是我之前写的一篇题为《小沈阳“爆红与过气”始末》的文章,文章里使用了小沈阳的8张照片,虽然这些照片都是之前媒体采访的截图,但是小沈阳还是因这些照片起诉我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图片来源:@万小刀 微博账号
万小刀:“想公开讨论此事探讨法律边界”
据万小刀提供的《民事起诉状》显示,原告为小沈阳(艺名),被告为广州云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万小刀。其中提到小沈阳作为知名艺人,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2021年9月,被告万小刀未经原告小沈阳同意擅自在其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万小刀”上发布了题为《小沈阳“爆红与过气”始末》的文章,该文章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8张包含原告肖像的图片,进行商业引流、推广服务等营利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使用属性,侵犯原告肖像权,原告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
由受访者提供
《民事起诉状》中提到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删除涉嫌侵权的链接及图片,在《法治日报》(原《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及个人微信公众号上连续一个月发布道歉信,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整及维权成本3000元。
万小刀告诉记者,自己3月初就收到传票和起诉状了,“以前没有收到过传票,看到赔偿金额是18.3万元,当时其实挺惊讶的。”万小刀向记者介绍,自己写的文章主要是根据小沈阳此前经历和他公开接受媒体采访的内容整合而成的,文章中使用的截图也主要来自媒体采访报道和一些访谈节目。万小刀表示,目前微信公众号的文章已经删除,但是在另一个平台上的文章还在。
随后,记者搜索微信公众号确实发现已经无法检索到该文章,但在另一个平台万小刀保留了该文章,但标题已经更改过。记者浏览文章发现,文章中的图片和动图主要是从视频播放平台、网站、微博等网络平台截取组成。该文章共获得4635个点赞,287条评论。
图片来源:平台截图
万小刀向记者展示了微信公众号后台被删除文章的记录,记录显示该文章阅读量有13万多,274条评论,赞赏164.66元,“这篇文章我不是为了谋利,赞赏一共164.66元,文章底部带上了我个人公众号的二维码介绍。”万小刀认为可能也是因为这个原因,该文章被认为是商业引流,“这是我个人介绍,我不觉得是商业引流。”
由受访者提供
之所以选择在近期公开此事,万小刀表示,通过检索发现,小沈阳在近期对许多公司和自媒体均发出了肖像权纠纷的起诉状,“我想对此进行公开讨论,让所有自媒体朋友们都能知道,法律边界在哪,以后怎么样发表不侵权,怎么样才算是侵权,做个全民普法的事。”
图片来源:企查查截图
收到传票和起诉状后,万小刀表示,小沈阳方并未联系过他,若是条件允许,他将出席4月20日在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开庭的庭审。
被告代理律师发布律师声明
随后天目新闻记者联系到了万小刀的代理律师周兆成律师。根据周兆成律师提供的《关于“万小刀被小沈阳起诉侵犯肖像权”案委托律师声明》(以下简称《声明》),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由受访者提供
《声明》中称,律师认为万小刀是“小沈阳表演爱好者”,系小沈阳铁杆粉丝,平日常常对小沈阳表演作品模仿学习。其在涉案文章中发布的含有小沈阳肖像剧照,其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和艺术欣赏”,也是“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属于粉丝追星行为。
其次,《声明》中提到,经律师查明万小刀没有对小沈阳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其所引用小沈阳肖像剧照也未进行过任何加工、剪辑,没有进行任何恶意丑化;更没有在肖像图片上投放任何商业广告、链接,万小刀主观上没有利用小沈阳肖像进行任何营利活动,认为万小刀是对小沈阳艺术之路的深刻思考与监督。
《声明》最后,周兆成律师认为小沈阳作为知名艺人,已经享受到由粉丝追捧带来的种种益处,也理应担负起对粉丝追星行为给予必要的容忍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作为公众人物,在肖像权等人格权益保护上,较普通人而言应该具有更高的容忍度。
原告代理律师周金鹏:目前还在代理阶段
记者通过企查查检索发现,与小沈阳相关的肖像权纠纷案件就有数十起。在这些肖像权纠纷案中,有几起案件已经出具裁判文书,显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为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周金鹏律师。随后天目新闻记者联系到周金鹏律师,周金鹏律师向记者证实自己确为小沈阳肖像权纠纷案的代理律师,但关于案件内容不便透露,“目前还在代理阶段,还没有判决,所以不太方便发表言论和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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