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精装修实施范围、装修标准以及样板房设置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一、实施范围:
市、县中心城区出让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其他区域新建的商品住宅,鼓励实施全装修和成品交付。
二、装修标准:
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镜湖新区范围内全装修住宅最低标准不低于1500元/㎡,并提供1500-2000元/㎡基础装修服务,超过2000元/㎡装修标准的,采用升级包的形式提供装修服务,升级包服务可不纳入房价备案范围。
三、样板房设置:
1、住宅全装修项目应至少设置一套交付样板房,不同装修标准应分别设置交付样板房,且样板房应设置在预售住宅房源内。2021年1月26日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允许先异地搭建交付样板房,但在一次预售后必须建造实体交付样板房。
2、交付样板房实行“所见即所得”,样板房保留时间自交付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
以下为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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