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已阅丨搭伴养老,有风景也有风险
潮新闻 记者 张蓉 通讯员 宋朵云
当养老不再只有居家、机构两种选项,民间自发的“搭伴养老”悄然走进现实。独居老人只求暮年守望相助,这份朴素的晚年期许背后,却暗藏财产、权责等重重风险。
今年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30周年。正值敬老月,省高院发布一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放在首位的就是一起“搭伴养老”纠纷。
这起纠纷,跳出传统家事案件的范畴,直接把新型互助养老模式的法理难题,推到了公众视野之下。
郑某和潘某都是永嘉县的独居老人。2021年7月,两人签下《老人作伴协议书》,约定“自愿作伴、互相帮助,直到一方离世”,同时约定,郑某分期给付潘某21万元年老备用金。此后,潘某开始照料郑某日常起居,郑某陆续支付14万元。
然而,一年之后,潘某因自身养病、照顾亲人,无法再和郑某“搭伴养老”;2025年后,两人彻底分开。于是,郑某将潘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4万元及利息。
这桩普通的钱款返还官司,直指当下城乡尤其是农村悄然出现的一种养老新模式:契约型互助养老,也就是“搭伴养老”。

图源:视觉中国
人到暮年,不少独居老人渴望有人陪伴照料。于是,无配偶老年人约定彼此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依靠,以低成本方式缓解养老压力。相伴相守的初衷饱含温情,可一旦关系破裂,曾经的资金往来、相互照料,又该如何清算?
回到这起案件,14万元既不是小数目,又发生在两个独居老人之间,这笔钱的法律定性成为争议焦点。
是无偿赠与?是照料报酬?还是共同生活费用?……法院审理认定,《老人作伴协议书》合法有效,郑某支付资助款,是以潘某提供照料陪伴为前提和对价,因此,这笔钱属于“附义务的赠与”。
“潘某部分履行了照料陪伴义务,如果全额返还,就忽视了她已经付出的时间、精力和实际照护;如果一分不予返还,又无法合理保护郑某没实现的养老利益。”该案承办法官金建武说,综合衡量双方义务履行程度、款项实际使用情况、合同性质特殊性及互助养老本意等因素,最终,酌情判决潘某返还7万元。
既保护出资方合法权益,避免“人财两空”,也认可照料方的劳务付出,避免“付出无报”。这份判决传递出鲜明导向:互助养老的核心是守望相助,照料付出应当被看见、被尊重,老人的财产权益同样不能被忽视。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养老需求日益多元,民间自发兴起的“搭伴养老”,填补了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之间的空白。但由于缺少专门法律规范,一旦双方关系破裂,极易引发矛盾,常涉及财产混同、赠与返还、居住权争议、继承资格等纠纷。
本案通过裁判明确附义务赠与在本案中的适用逻辑,给出了部分履约情形下的清算思路,但“搭伴养老”的法律难题远不止于此。比如,一方失能后,另一方的照护责任怎么界定?一方去世后,财产与继承如何安排?没有书面协议时,又怎么办?
“这种新型养老关系,既有人与人之间的精神陪伴,又有财产往来和照料义务,往往难以用传统的法律关系简单界定。”金建武说,除了法律关系难以界定,由于共同生活期间收支混同,老年人留存证据意识较弱,一旦关系破裂,财产分割和返还主张也往往难以举证。
眼下,互助养老已经上升为国家行动。民政部等11部门印发《关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倡导通过邻里或村(社区)居民间的互相帮扶,为老年人提供自愿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
民间自发的“搭伴养老”,虽然和政策倡导的社区互助养老不完全等同,但都折射出独居老人对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迫切现实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既要发展机构养老、居家社区养老,也要包容民间自发的互助养老探索。
对正在考虑或已经处于“搭伴”关系中的老年人,金建武给出了一些具体建议,以防范风险。
“第一,协议要签清楚,明确双方各自承担哪些义务,不仅要考虑如何开始共同生活,更要事前约定,如果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怎么办。第二,钱款要分清楚,区分日常生活费和大额资助款,转账时注明款项性质,并保留必要的转账记录、费用清单及照料记录。”她提醒说,要警惕以“搭伴”“陪伴”为名索取大额财物、短期内频繁索要款项的情形。
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就是要用司法裁判为新型养老模式筑牢法律防线。说到底,法律守护的不只是老年人的养老积蓄,更是他们自主选择晚年生活的权利,保障每一位老人都能安稳、体面、有尊严地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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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储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