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城西街道公开曝光多起安全生产等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例

潮新闻 2025-06-19 10:08全网传播量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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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近期,义乌市城西街道公布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警戒:
02浙江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因未统一协调管理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被罚款1.2万元。
03赵某某驾驶货车超载,被罚款1000元。
04唐某某违规停放电动车,被处以警告行政处罚。
05朱某某占用消防车通道停车,被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
06仵某某后厨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被罚款500元。
07义乌市某某小餐饮店违规加热燃气瓶,被罚款500元。
08驾驶员吴某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设备,被罚款500元。
09义乌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被罚款5000元。
10义乌市某某玩具有限公司疏散通道不符合要求,被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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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义乌市城西街道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领域查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社会面警示教育作用,现面向社会公布个别受到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以案警戒,确保安全生产领域少发生、不发生各类事故,全力营造平安和谐、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

案例一 浙江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行政处罚案。

近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义乌市城西工业园区东河北街的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浙江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为宗地企业,该宗地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承租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经核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义乌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赵某某驾驶载货汽车载物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处罚案。

近日,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对义乌市城西街道雪峰西路溪干村地段附近巡查时发现,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GA**52的重型自卸货车违反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经核查,赵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赵某某的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唐某某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案。

近日,义乌市城西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义乌市城西街道求真路附近巡查时发现,唐某某在义乌市城西街道求真路67号实施在人行道违法停放电动车的行为。经核查,唐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唐某某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朱某某非法占用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行政处罚案。

近日,义乌市城西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义乌市城西街道伏龙山北路附近巡查时发现,朱某某在义乌市城西街道伏龙山北路202号实施占用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的行为。经核查,朱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对朱某某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仵某某未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政处罚案。

近日,义乌市城西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义乌市城西街道雪峰西路1533号店面巡查时发现,仵某某在后厨使用燃气时,未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经核查,仵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城乡建设管理领域》第237条第一档的规定,对仵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义乌市某某小餐饮店违规使用燃气气瓶行政处罚案。

近日,义乌市城西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杨村西区某店面检查时发现,义乌市某某小餐饮店在使用燃气时,将燃气瓶放置在有热水的盆中,对燃气瓶进行加热并向灶具供气。经核查,义乌市某某小餐饮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现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一、建设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78条“对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的行政处罚”情节较轻阶次,对义乌市某某小餐饮店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驾驶员吴某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的行政处罚案。

近日,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在四季路与香溪路交叉口巡查发现:驾驶员吴某驾驶车牌为浙G67**5的自卸货车在营运过程中卫星定位动态信息数据不全,经核查,驾驶员吴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义乌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政处罚案。

近日,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在对义乌市城西街道雪峰西路附近店面检查时发现,义乌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消控室主机有故障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等安全隐患。经核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义乌市某某玩具有限公司疏散通道不符合法定要求行政处罚案。

近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城西街道城西工业园区巡查发现,义乌市某某玩具有限公司存在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疏散通道有货物堆放等安全生产隐患。经核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九条裁量幅度一档的规定,义乌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邓某某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案。

近日,义乌市城西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城西街道城西工业园区求真路巡查发现,邓某某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经核查,邓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5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