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义乌市稠江街道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领域查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社会面警示教育作用,现面向社会公布个别受到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以案警戒,确保安全生产领域少发生、不发生各类事故,全力营造平安和谐、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
案例1 义乌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疏散通道不符合法定要求行政处罚案。
近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义乌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存在着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上有货物堆放等安全生产隐患。经核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九条裁量幅度一档的规定,义乌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浙江某某物业服务公司消控室值班人员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处罚案。
近日,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义乌市高新区某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存在在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情形。经核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案。
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义乌市稠江街道某浴室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但其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经核查,该经营场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对该经营场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刘某某非法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案。
近日,义乌市稠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义乌市龙海路路段巡查时发现,刘某某在义乌市龙海路1666号实施了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经核查,刘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5 义乌市某小餐饮店燃气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案。
近日,义乌市稠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义乌市稠江街道城店路763号检查时发现,义乌市某某面馆厨房内使用瓶装液化气但未正确安装并通电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经核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执法队员现场对负责人进行了普法宣传教育,后续将根据其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 义乌市某某酒店管理公司未完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控制室违反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行政处罚案。
近日,义乌消防救援支队在对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检查时发现,义乌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稠江分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经核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张某某非法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案。
近日,义乌市稠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义乌市经发大道路段巡查时发现,张某某在义乌市经发大道328号实施占用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的行为。经核查,张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8 义乌市某汽车修理厂人员教育不到位的行政处罚案。
近日,义乌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路段巡查时,经检查相关证件和管理台账,发现义乌市某某汽车修理厂存在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的情况,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7天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载货货车卫星定位信息数据部分缺失的行政处罚案。
近日,义乌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取证发现,义乌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G5**2的载货货车在营运过程中存在卫星定位动态信息数据缺失情况,涉嫌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胡某驾驶载货汽车载物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处罚案。
近日,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对义乌市四海大道疏港大道附近路段巡查时发现,胡某驾驶为浙G6**76牌照的重型自卸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经核查,胡某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胡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