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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报

    义乌市义亭镇公开曝光5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例

    潮新闻 2025-06-17 05:35全网传播量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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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今年义乌义亭镇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进专项整治,曝光5起安全生产处罚典型案例。
    02义乌市某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因疏散通道问题被罚6000元。
    03义乌市某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24小时值班,被罚2000元。
    04朱某某非法占用消防车通道,被警告处罚。
    05义乌市某小餐饮店未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被罚500元并责令整改。
    06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消除事故隐患,被责令限期消除并罚8000元。
    以上内容由传播大模型和DeepSeek生成,仅供参考

    今年以来,义乌义亭镇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扎实推进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管控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为推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曝光5起安全生产处罚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

    案例1:义乌市某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疏散通道不符合法定要求行政处罚案。

    近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义乌市某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未设置、楼梯间安全出口临时堆放货物、消防栓和灭火器未定期检查、安全出口指示标志不亮等问题。经核查,义乌市某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义乌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义乌市某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的行政处罚案。

    近日,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工作人员在对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区的义乌市某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经核查,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义乌市某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朱某某非法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案。

    近日,义乌市义亭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义乌市义亭镇稠义路巡查时发现,陈某某在该路建设银行旁消防通道实施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的行为。经核查,陈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4:义乌市某小餐饮店未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政处罚案。

    近日,义乌市义亭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义乌市义亭镇同义路巡查时发现,义乌市某某小餐饮店在使用瓶装燃气时未将燃气报警装置插上电正常使用。经核查,该小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城乡建设管理领域》第237项“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第一档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当场进行了整改并对该小餐饮店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近日,义乌市义亭镇应急消防管理站工作人员对位于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望月路的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灭火器未定期维护检查、消防栓前堆放货物等安全生产隐患,且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一、综合类第五十五条处罚档次一档(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及裁量幅度一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处罚款8千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