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的发放事关职工的“钱袋子”,多数企业将其纳入企业规章制度予以规定。但如果规章制度制定不规范,往往会在企业与员工之间造成争议。近日,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企业员工中途离职,绩效工资是否正常发放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2022年5月,卫某入职浙江某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2024年7月31日,卫某签字确认岗位调动通知书,工资标准也相应调整。2024年8月30日,卫某因个人原因离职,浙江某公司按规定支付卫某2024年8月份的基本工资及相应的加班工资,但双方对绩效工资是否发放各执一词。2024年9月,卫某向衢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24年12月,经裁决,仲裁委认为卫某签字同意调动工作应按新岗位工资标准执行,故驳回了卫某的仲裁请求。
2025年1月,卫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智造新城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对于绩效工资是否应当发放存在争议。公司认为,根据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如果员工中途离职,无需支付绩效工资。卫某则认为,公司的绩效考核办法未经公示也未要求员工学习,因此绩效工资属于固定工资组成部分,应当按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足额发放。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劳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考核方式都由公司掌握,但是公司未将规章制度向员工进行公示或告知,故不能根据该制度,不予发放绩效工资。经法官释明,告知公司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卫某绩效工资差额14000元。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绩效工资属于工资范畴,基于用人单位对员工综合表现与实际业绩进行考核后核发。法律虽然没有规定绩效工资具体的发放方式、标准等,但对于绩效工资的适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并落实于日常用工管理中。在用人单位未将绩效工资的相关制度予以告知或公示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扣发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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