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偿债能力的保障之一,若公司在债务没还清的情况下进行减资,债权人权益该如何保障?近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4年,杨某、钱某成立了杭州某电梯公司,2019年起,向嘉兴某电子公司采购电梯配件,并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若干份,货款共计180万余元。电梯公司在支付120万余元后,剩余货款一直未支付。
2023年10月,电梯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杨某、钱某代表电梯公司100%表决权的股东作出减资决议,其中杨某的认缴出资由2250万元减少至900万元,钱某的认缴出资由250万元减少至100万元。同时,二人还向登记机关出具“在减资前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的情况说明。
电子公司认为,电梯公司在减资过程中未进行书面通知,也没有在报纸上公告减资事宜,该行为应当参照抽逃资本处理。2024年11月,电子公司将电梯公司及杨某、钱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某电梯公司支付货款60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在减资范围内对电梯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钱某作为股东,明知电梯公司尚欠货款未付,但在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未依法通知原告,不符合减资的法定程序。同时,杨某、钱某向登记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严重影响了原告债权的实现,应依法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电梯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电子公司货款60万余元并赔偿相应预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杨某、钱某分别在其减资的1350万元、15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电梯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称,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因注册资本削减,会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下降,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故必须依法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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