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冬虫夏草,和商家约好泡在酒中发货,收到后却以虫草放在酒中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商家“退一赔十”,法院是否支持?日前,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近日,钟某在网络平台看到陈某发布的有关虫草酒的视频后,通过微信,向陈某购买12瓶,成交价5000元。陈某曾表示,自己并不生产酒,所用酒为购买来的高度粮食酒,便询问钟某,是直接将虫草泡在酒里邮寄,还是分开邮寄。经钟某确认,陈某将虫草放进酒中发货。
钟某收货后,未再与陈某联系,却反手将陈某告上法庭,称发现该酒包装上无生产日期等信息标注,且得知虫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添加在食品中,认为该酒不符合安全食品标准。同时,钟某还向法院提供了自己的开箱视频录像。
法院经审理认为,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鉴于各地有不同的食用传统,不宜强调其药品属性,经营者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本案虫草并未进入药用渠道,另外,滋补保健类中药材在传统服用方式中有泡酒习俗,双方对案涉商品酒(瓶)中浸泡有虫草的事实并无异议。
原告钟某在该酒发货前已与陈某就“将虫草装入散酒后邮寄”达成事前合意,能够使后续行为区别于将虫草作为配料添加进生产酒品的做法;原告未以该酒存在质量问题或损害人体健康的成分为由,而以行政部门规定虫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为由,主张被告行为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与大众常规认知存在偏差;此外,原告所购虫草酒为散酒,要求其预包装外观上应标示生产日期等信息,亦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
另外,案涉商品的数量及功能已明显超出钟某个人生活消费所需,且钟某在签收后未与商家沟通,当即通过公证保全开箱视频并快速起诉要求十倍赔偿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一般消费习惯,不宜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最终驳回购买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法设立的初衷在于威慑部分忽视食品安全、消费者健康的生产者及经营者,体现了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食品安全的严格管理和对消费者权益的强力保护。本案中,钟某想将其当成牟利工具,并提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应依法合理诚信维权,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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