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岱山县检察院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冬季行动”专项监督中发现,某食品店经营者毛某某因食品安全犯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目前依然在从事食品经营工作,未被采取任何禁业限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为深度挖掘、精准筛查涉食品安全从业禁止类案监督线索,检察官对近年来办理的食品药品安全类刑事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应用食品行业终身从业禁止公益诉讼监督模型进行数据碰撞,另发现两起存在未对食品安全涉罪人员进行从业禁止的案例。
对此,岱山县检察院依法启动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程序,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履行监管职责,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开展全面排查,杜绝违反从业禁止的情形发生。
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依法进行全面整改落实,对毛某某等3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确禁止上述三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同时通过完善信用监管系统及日常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食品行业监管工作。
严格落实食品领域从业禁止制度,是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从业秩序、保障食品安全的必然要求。岱山县检察院将依托大数据监督模型,继续加大食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力度,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履职,落实食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维护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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