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收到他人对自己的口头承诺,那么口头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呢?近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口头承诺互相抵销债务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初,经营火锅店的余某决定对店铺进行翻新,并新开一家牛羊肉火锅店,于是联系了搞装修的老乡朱某。双方口头约定,两家火锅店的装修工程都由朱某承包,其中新店的装修承包款为10万元,包工包料。
装修进度很快,新店在一个多月内就装修完毕。然而,开业后余某却发现店铺的材料质量和施工工艺均有问题,不得不多次停业联系朱某返工维修,新店的生意因此受到一定影响。
此后,经朱某催讨,至2021年年末余某陆续支付了装修承包款9.5万元。对于剩余5000元欠款,余某拒绝支付。
余某认为,朱某的装修工程存在严重瑕疵,影响了其店铺生意,应该赔偿她的损失。而朱某觉得装修的小问题都及时进行了维修,余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装修款。
朱某将余某诉至法院,要求余某支付火锅新店装修尾款5000元。法院调解后,朱某作出让步。双方于2023年7月13日签订调解协议,朱某同意余某支付3000元后双方结清。
双方调解刚结束,余某对朱某提议说:“我有个闺蜜开店要装修,我把她的装修生意介绍给你。”朱某当即口头答应。据余某说,朱某口头答应,介绍成功后给其3000元中介费,以抵消3000元的欠款。
2024年3月22日,朱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余某则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认为双方互负债务且已相互抵销,朱某无权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听证中,朱某只承认余某介绍过装修工程,否认自己答应给中介费一事。
法院认为,余某的债权未经裁判确认且朱某在听证中不予认可,双方互负债务抵销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经申请执行人认可的到期债务,被执行人可以请求进行抵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双方认可被执行人余某为申请执行人朱某提供了中介服务,但所称的中介费报酬双方存在争议,且无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定。故法院认为余某的异议主张不成立,不能阻却法院对其财产的执行。
【法官提醒】
口头承诺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效的,但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从法律角度看,口头承诺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若能证明口头承诺的存在及相关内容,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然而,在实践中,要证明口头承诺往往比较困难,因为缺乏书面的直接证据。如果涉及金额较大或重要事项,建议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事后双方对口头承诺产生争议,主张权利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如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来证明口头承诺的存在和内容。总之,口头承诺有风险,请谨慎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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