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治理与智慧城市建设的浪潮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系统如同城市脉络中的“智慧之眼”,既承载着守护公共安全的使命,也肩负着保障公民隐私权的重任。然而近年来,安装公共摄像头非法获取人脸信息、酒店民宿房间内装置针孔摄像头等泄露隐私的问题也让大众惊慌。近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将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马恺浓律师就《条例》内容进行解读,剖析如何在公共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寻求平衡。
隐私保护边界的明确:从“公共场所”到“私密空间”的严格划分
《条例》的核心目标之一是防范摄像头滥用乱装对个人隐私的侵害,首次以全国性法规形式明确了公共场所中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隐私禁区”,具体包括四类区域:1.食宿场所的私密空间: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2.集体生活区域: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3.公共卫浴场所: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及试衣间的内部;4.其他可能侵犯隐私的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这些区域通过物理空间划界,在法律层面将传统“公共场所”与“私密空间”区分开来,体现了对公民隐私权的实质性保护。《条例》要求对上述区域的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负有日常检查义务,若发现违规安装行为需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形成“公私协作”的监管模式。
《条例》还对军事禁区、国家机关等涉密单位周边的摄像头安装增设了“事前审批”机制,要求必须事先征得相关单位许可,既保障国家安全,又避免技术设备成为信息泄露的隐患。
个人信息安全的全链条管理:从采集到销毁的闭环设计
在信息处理层面,《条例》构建了覆盖采集、存储、使用、传播和销毁的全周期管理框架,总体原则为以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同时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以应对数据滥用风险:1.采集阶段的合规性要求:摄像头安装需“合理确定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标识,未设置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整改。2.存储与删除规则:视频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超期后若已实现处理目的,必须删除;特殊情形下(如法律另有规定)可延长保存。3.使用与传播限制:国家机关调取信息需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保密,并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个人因生命财产安全需查阅时,须经管理单位同意,且不得非法传播。4. 敏感信息保护:公开传播视频时需对人脸、车牌号、营业执照等敏感信息采取技术遮蔽措施严格保护,防止二次侵害。
这一链条式管理不仅回应了社会对“摄像头监控无死角”的担忧,更通过技术标准与法律义务的结合,将个人信息保护嵌入系统运行的每个环节。例如,电信运营商被要求对视频传输采取加密等安全措施,而设计、施工单位则需承担保密义务,防止数据在传输或维护过程中泄露。
责任主体划分与监督处罚机制:构建多方共治格局
《条例》通过细化主体责任和强化法律责任,推动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治理体系:1. 建设主体的限定与备案制度:公共场所摄像头主要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如交通枢纽、医疗机构)建设,其他主体不得擅自安装。所有系统需在启用30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信息包括设备数量、存储期限等,确保可追溯性。 2.行业主体的安全义务:产品服务提供方需确保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发现安全漏洞须及时修复,并按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电信运营商需保障传输安全,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委托运营方需签订保密协议,并受委托人监管,防止第三方滥用数据。3. 法律责任的分级处罚:违规安装摄像头者,最高可面临设备没收、单位罚款2万元、个人罚款1万元的处罚;涉及偷拍隐私的,可能升级为治安处罚或刑事责任。未履行日常检查义务的经营管理单位,除罚款外,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执照。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建立了内部监督与外部举报的双重机制,公安机关需自查履职情况,公众可举报违规安装行为,形成权力制衡与社会监督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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