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哪吒2》近日爆火,于2月6日登顶中国影史票房榜后,冲顶仍在继续,许多网友预测该影片或将在全球单一市场票房榜登顶。随着影片的登顶,在各个网络平台上的热度也越来越高,以《哪吒2》为素材的“二次创作”短视频有着不小的热度,不少人提出疑问:这些视频是否有侵权的风险?如何合理对影视作品内容进行“二次创作”?
诚如律师事务所齐梦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未经电影版权方的授权使用电影片段的,可能会构成侵权。她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将视听作品列为受保护的作品类型,电影作为视听作品的一种类型,当然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版权方享有影片的发行权、复制权、播映权、汇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系列著作权权利。因此,未经版权方许可,擅自在短视频中剪辑使用电影片段的,可能构成了对影片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版权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删除内容并索赔损失,如情节严重的,可能还会面临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不只是《哪吒2》,近年来,“影视作品变短视频”的短视频创作现象受到不少关注。有些创作者通过剪辑和重组原影视剧素材,不仅保留了原作的文学和艺术价值,还赋予了作品全新的价值和功能。然而,这种“二次创作”的版权问题一直饱受争议。通过梳理可以发现,在对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引发的案件中,涉案视频是否构成新作品、对原始视频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是争议焦点。
齐梦璐告诉记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内,可以不经版权方许可,比如为了个人学术研究、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新闻报道等非商业目的而使用少量的电影片段,这种方式通常认为属于“合理使用”,不会被视为侵权。但要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使用目的、使用数量、必要性和对原影片市场的影响等。如果是为了获取流量、营利性质的短视频,或者是使用大量的原影片片段,或仅少量使用但都属于影片核心情节的,或是该短视频已经替代观众观看原影片的需求,影响电影票房的,一般会被认定为侵权。
另外,律师还指出,除上述著作权侵权风险外,未经授权在短视频平台使用电影片段,若对原影片市场造成影响,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此外,影片素材使用中含有电影的商标如片名或标志的,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使用含有演员肖像的则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如存在对原影片思想的扭曲、篡改,或对影片作者人格、声誉的诋毁,或给原影片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的,还可能侵犯原影片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律师建议,短视频创作者如需使用影片原始素材的,为了避免因剪辑使用电影片段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而侵权的风险,应采取如下措施:1、提前与版权方联系获得使用授权,约定清楚使用范围、期限、费用等条款,降低后续法律风险;2、如未获得授权使用的情形下,应在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范围内,仅可基于评论影片等非商业性目的,为了解释说明某个问题必要的、适当的使用部分影片素材,注意避免使用核心情节的素材、不可大量使用,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电影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版权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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