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解决九名工人“烦薪事”

潮新闻 通讯员 虞琦 台州政法融媒体中心 牟俊华2024-12-24 08:45全网传播量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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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百姓就是靠工资过日子,谢谢法官帮我们解决了大难题!”近日,在台州市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事务中心,申请执行人王某喜笑颜开,代表其余八名同事向执行法官送来了锦旗表达谢意。

王某等九人是同一家超市的员工。超市经营不善,拖欠了员工2022年6月到2023年2月的工资共15万元。员工们遂将超市经营者孔某诉至临海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后,因孔某仍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九名员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前期财产调查与核实,被执行人孔某名下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拖欠的工资。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并着手开展调查,发现孔某在2023年2月21日以45万元的价格将超市转让给了韩某,双方约定,韩某应在超市开业15天内向孔某支付转让费20万元,并继续支付剩余的25万元。但时间到了,韩某并未将款项全数转给孔某。由此,孔某名下存在一笔到期债权,韩某即是他的债务人。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法官立即联系韩某并向其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韩某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他对孔某所负的到期债务,并不得向孔某清偿。接到法院通知后,韩某非常困惑,也提出了疑问:“我确实还欠着孔某转让款,不过我也不能直接把钱给员工吧?工资也不是我拖欠的。”

“工资虽然不是你拖欠的,但你作为被执行人孔某的到期债务人,是案件中的次债务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对该笔债务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履行。”执行法官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说明,并联系孔某和韩某到法院沟通协调。双方就超市转让和债务履行问题达成一致,约定由韩某分期履行对孔某的到期债务115000元,孔某则对韩某清偿后不足15万元的部分进行偿还,每月按时清偿,直至还清。

达成协议后,韩某未按照约定支付第一笔款项,执行法官依法对其账户进行冻结。因账户被冻结导致无法还贷,韩某遂主动联系法院,支付了第一笔款项。此后,韩某也如约履行了第二笔款项的支付。但到了剩余款项的付款时间时,韩某已无法取得联系。

考虑到申请执行人中有两名员工在超市转让后并未离职,执行法官继续向两人了解韩某信息,得知韩某在受让超市后经营状况良好,名下有一辆宝马轿车,且近期有买房打算。执行法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对韩某名下车辆进行了查封。不久后,韩某再次联系执行法官,对执行措施表示强烈不满。

面对情绪激动的韩某,执行法官刚柔并济,一方面对其耐心释法,告知其应当及时配合履行,否则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动之以情,向韩某说明申请执行人的困难。最终,韩某支付了剩余款项,法院也对其车辆进行了解封。

在韩某履行完毕其义务后,执行法官定期督促孔某履行。该案清偿完毕,也就有了开头的这一幕。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在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可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以未执行到的标的额为限,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的债务,次债务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或向法院提出异议。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需要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可供执行的债权且该债权清偿期届满,此外还要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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