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妻女仅仅在公园内散步,竟遭四只恶犬围攻撕咬,受伤严重。
“当时是11月17日,我老婆和女儿正在江西赣州章贡区的滨江公园内玩耍。突然身后来了4条猎犬,我老婆就拎着小孩往后退,狗就跟着上来将母女俩往地上扑咬将近3分钟。”曾先生告诉记者。
狗咬人事件发生之后,引发广泛关注。12月19日下午,曾先生告诉潮新闻记者,母女俩已经出院,伤情鉴定结果还没出,也不知道狗与狗主人的处理结果。
同日下午,章贡区犬类管理办公室回应记者称,涉事犬只已被控制,并移交鉴定品种。事后,警方已立案,但还要等伤情鉴定结果。
另据章贡公安12月19日发布的警情通报,经初步调查,王某某在遛狗过程中,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致使两名路人被咬伤。目前,涉事犬只已被安全约束,涉案人员钟某某、王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伤者伤情平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为护女儿,被咬女子受伤严重
谈起11月17日当天发生的事情,曾先生仍气愤不已。
监控视频记录了事情发生的过程,当天上午10时28分,一对母女在公园人行道上散步,母亲发现身后有四条大狗后,急忙与孩子一起躲进绿化带。很快,四只大型犬冲进绿化带围攻母女俩,二人倒地后,母亲把孩子护在身下。10时29分50秒,一男子骑着电动车赶来,制止四条大型犬咬人,大型犬未攻击男子,但仍试图攻击母女俩。直至10时31分38秒,大型犬才渐渐停止攻击。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曾先生表示,孩子母亲全身共有10余处伤口,伤口最深处已见骨,手术进行4个多小时。孩子左胸处被咬下一块肉,背上有狗牙印,全身多处被抓伤。“我老婆现在仍没法正常行走,腿的韧带被撕裂,很多肌肉被咬掉。孩子因为妈妈的保护,受伤程度稍微轻一点。”曾先生告诉记者,受伤的孩子才3岁多。
“派出所的意见是等伤情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如果是重伤才能定刑事案件,如果是轻伤就双方协商处理。”但让曾先生气愤的是,只有在派出所协调时见过狗主人,包括手术、住院以及之后的时间内,狗主人都没主动联系过。
章贡区属于赣州市中心城区,记者查询发现,2019年9月3日,赣州市公安局、赣州市城市管理局、赣州市农业农村局、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五部门联合下发《赣州市中心城区犬类管理通告(试行)》。通告提到,不得携犬只进入公共健身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12月19日下午,章贡区犬类管理办公室回应记者表示,赣州市内还没有像其他地方的“养犬条例”,只有类似“通告”之类的管理依据。
就之前这四只犬的主人在滨江公园养狗遛狗的行为,该工作人员表示,“我们之前就处理过,也下了责改通知书,他也在当天就转移走了,后续巡查也没发现他把狗牵引回来,不知道什么时候他又在那里私自饲养了。”
该工作人员还称,后续等伤情鉴定结果出来之后,会对处理结果进行公布。
恶狗伤人频发,狗绳该如何“牵好”?
近年来,恶犬伤人频发,并多次引发舆论关注。
12月17日,湖南湘潭市恒大翡翠华庭小区外发生一起狗咬人事件,一名女子被一只黑狗持续撕咬,知情者称其胳膊脖子都被咬伤。
11月30日凌晨4时许,陕西省西安市发生了一起犬只咬人事件。一名女子在街头被两条大型犬撕咬,情况危急。幸运的是,在路人的帮助下,她最终得以脱险。
11月8日,河南省信阳市的一对母子正在玩耍,一只未拴绳罗威纳突然冲上来扑倒小孩,咬住孩子的脸拖走,无论孩子母亲怎么打都不松口,一名清洁工听到呼救后,拿着棍子帮忙打狗才松口,孩子被咬浑身都是伤,头上缝了三十多针。
记者注意到,事发后,12月9日,章贡区组织召开犬类管理工作调度会。会上提到,加大对重点区域、人员密集场所及群众关注关切点位的日常巡查整治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犬患问题较突出的区域开展集中整治,多部门联合查处违规养犬行为,及时收容违规犬只、流浪犬只,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12月19日,章贡公安发布警情通报称:2024年11月17日10时30分,我局水南派出所接报一起辖区内一公园犬只伤人警情。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协助将伤者送医治疗,并于当天立案调查。经初步调查,王某某在遛狗过程中,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致使两名路人被咬伤。目前,涉事犬只已被安全约束,涉案人员钟某某、王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伤者伤情平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图片来源:章贡公安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君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如果狗主人未合规饲养犬只(拴绳、戴嘴罩)、驱使犬只伤人,狗主人可能会面临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因狗主人过失,造成他人重伤甚至残疾,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可能触犯刑法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事实上,近年来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协调、统一养犬快乐和养犬安全,是社会治理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法治建设应当关注的重要内容。
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呼吁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希望各位养犬人士在携带宠物出行的同时,携上规则、记住安全、扛起责任,为自己和他人的幸福、快乐、祥和履行好义务。”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
全国人大代表、雅安市雨城区第二中学校长庹庆明曾对犬只伤人进行过调研。他认为,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承担民事责任解决,鲜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裁判结果,对于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来讲,这样的判决结果不免代价过小,惩戒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导致犬只伤人案件的数量没有减少趋势。
庹庆明说,尽管犬只伤人事件不是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应依据实践情况,不完全排除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的刑事责任。目前,我国对此类案件的刑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会给司法者在追究犬只伤人案件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的刑事责任带来困扰。对此,庹庆明建议,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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