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24条,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婚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意见》是否降低了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的举证难度?《意见》的发布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司法实践有哪些具体影响?潮新闻记者采访相关领域律师解读。
明确证据
降低取证难度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身体、精神、性或经济等方面的伤害和控制行为。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违法侵权行为,不仅危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睦,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中规定,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意见》对于家暴案件具有重大的意义,其中关于家暴证据的明确以及告诫书出具流程的规范,给受害者在被家暴的情况下指了一条明路。”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西湖分会家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孙旭权律师表示,在以往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普遍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这一相对封闭的空间,难以为他人所知晓,甚少有直接的目击证人,警方仅能根据双方的阐述以及现场的情况对家暴事实形成一个较为初步的判断。”
此外,孙旭权指出,在家庭暴力这一事实的证明标准上,我国立法层面并未做出特殊规定。“这就使得证据的适用上会有不同的认定标准。”
而《意见》的出台,则明确了家暴证据适用的标准。“该份《意见》对于家暴证据的认定相对范围较广,对于证据的使用较宽松,多角度避免受害者取证困难,难以自证;也有助于执法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更好地把控认定。”孙旭权认为。
“《意见》的出台是给家暴受害者吃了一颗定心丸。”伦和律师事务所王逸芸律师告诉记者,过去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往往会遇到客户被多年家暴,却无法证明其被侵害事实,甚至在律师建议报警前,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觉得自己没有证据,就算报警了也没用。
“在《意见》发布前,关于认定家暴这一块的证据并未进行统一,各地会有不同的规则和认定标准,所以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就会出现类案不同处理的情况。”王逸芸指出,《意见》的发布,对于执法而言,确保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有明确的证据支持,提高了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王逸芸表示,通过这份《意见》,受害者可以有效且具有针对性地收集被家暴证据,“可以让受害者具有自信,有力回击家暴者,讨回公道,能够争取赔偿,处罚对方。”
图源:视觉中国
出具告诫书更加规范
明确有关部门职责任务
为有效制止家庭暴力,防止矛盾激化升级,201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据公安部,仅2023年,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有关规定,全国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9.8万份,有效发挥了告诫制度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警示器”“缓冲阀”作用。
“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八年来,告诫制度发挥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缺乏同一性规定、告诫制度体系有待细化完善等问题。”湖南警察学院家庭暴力防治研究所所长、公安部反家暴培训教官欧阳艳文在接受《中国妇女报》采访时指出,各地告诫书的适用情形、出具时限、跟踪回访等要求不一致,造成告诫制度执行地区差异较大。例如,一些地方对告诫书出具缺乏时限要求。
此次《意见》在明确出具告诫书情形、告诫书内容以及细化告诫实施流程等方面作出规范。《意见》从告诫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具体实施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对告诫的性质定位予以明确,对告诫与干预处置有关制度的衔接作出细化完善。
欧阳艳文表示,《意见》不仅规定了家庭暴力认定的证据条件、辅助证据类型,同时对告诫适用情形进行具体规定,提出了五种“一般应当”出具告诫的情形和五种不能用告诫替代其他措施的情形。“《意见》从出警、认定家庭暴力,再到出具、送交告诫书,到最后的查访每一步都进行非常清晰的规定。”
孙旭权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这将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此外,《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法院、教育、民政、司法、卫健、妇联、妇儿工委等有关部门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中国妇女报》在报道中提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指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不是公安机关一家之事,多部门配合能够更好发挥部门合力”。
“《意见》的出台,也提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等认识误区。”王逸芸强调,“遭遇家暴,不应当软弱忍下,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同时保留就医相关材料,还可向社区、妇联等组织求助。”
家暴告诫书 图源:“两年被家暴16次、需终身挂粪袋”一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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