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4日,陕西岚皋县佐龙镇黄兴村发生一起野猪伤人致死事件。网传视频画面显示,一头野猪闯入村民家中,冲向老人并进行撕咬。
11月26日,岚皋县林业局发布公告称:经初步核查,近期野猪损害庄稼严重,11月24日上午,陈某树等4人带猎狗自行上山撵野猪,猎狗追撵的野猪进入农户院子,胡某翠(女,76岁)受到攻击,经县医院120救护中心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受害者家属情绪平稳,已达成和解协议。同时,在全县加大野猪危害社情监测,积极稳妥开展野猪种群调控,有序组织捕杀,大力宣传野生动物防范常识,消除安全隐患,降低致害损失。
官方通报内容。
虽然这次的事件已达成民事和解,但不代表类似事件一定不构成犯罪。那么,陈某树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狩猎?为何此案最终划归民事范畴?
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表示,陈某树等人声称是为了保护庄稼而自行上山驱赶野猪,如果这是他们狩猎的主要动机,并且他们的行为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关于保护农作物免受野生动物损害的规定(没有利用非法工具或方法狩猎等情节),那么他们的行为在目的上是合理的,根据现有信息不构成犯罪。
此前,国家林草局就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作出过回应,2023年6月起,野猪已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调出,不需再办理《狩猎证》进行猎捕。
而关于担责问题,李肖峰表示,“陈某树等人在老人死亡的意外结果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有因果关系,但仅限于民事范畴。目前双方已就赔偿达成和解,我们应该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
所谓意思自治,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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