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江西省乐平市公安局就“一男子在电梯内长时间捂住一女孩嘴巴”一事发布通报。该通报称,11月2日21时50分许,该局接到报警称一小女孩在电梯内被一男子猥亵。接警后,该局立即组织警力开展工作,并于次日凌晨2时许将刘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查:当日21时20分许,刘某某(男,14岁)乘坐电梯时对王某某(女,7岁)进行捂嘴并猥亵,在将王某某抱出电梯时被路人发现后逃离现场。
根据相关规定,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猥亵他人,警方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乐平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
网上流传的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一名小女孩站在电梯门口,而男孩则站在电梯的后部,曾试图触碰她的后背。随后,当电梯门打开时,小女孩正准备离开,但男孩突然冲上前抓住她,捂住其嘴巴,小女孩挣扎后倒地。之后男孩一边控制着小女孩,一边按下了通往一楼的按钮。电梯到达后,男孩将小女孩抱出电梯,过程大约持续了2分钟。
女孩王某某的母亲李女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男孩抱着女儿走出单元门时,因有人经过,女儿哭泣,男孩也许是感到害怕便将她放下。李女士还提到,事件发生后,对方家长态度不是很好,对方既没有道歉也没有提供赔偿。
网传监控视频截图
就此事件,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王逸芸律师在接受潮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次事件中,男孩所涉嫌的为猥亵行为,不属于上述几种犯罪情形,在男孩未满十六周岁的情况下,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不少网友在社交媒体留言表示,男孩可能主观恶性较大,存在把女孩拐到外面强奸的可能性。王逸芸表示,从目前网上可查询材料来看,并无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主观,且实际尚未造成被强奸的严重后果,疑罪从无,无法进行推断其存在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均有明确,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或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公安予以行政拘留并无不当。”
此外,对于提到李女士在接受采访时提出的刘某某因未满14周岁第二日被放出,王逸芸认为这并不意味着男孩没有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其存在多种可能性,有可能仅做出仅需拘留一天的处罚,已经完成拘留;也有可能存在因发现年纪较小,不涉及刑事犯罪,在做笔录后先将人放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后再予以拘留。”
“猥亵属于人身侵权行为,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如果性侵害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被侵权人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王逸芸律师表示,虽然本案中不能追究该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但可能其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对被猥亵者的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费用。“因未成年人并无完全行为能力和经济来源,故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该未成年人有自己的财产的,可以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的部分,可由其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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