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母女间的返还物权纠纷,女儿在其父亲过世后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提起诉讼,要求年逾七旬的继母搬家腾房并支付房租。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倡导家庭成员之间应互相理解与包容,让老年人老有所安。
苏某则认为,自己照顾杨父30余年,付出远高于所居房屋的价值,现又年逾七旬,且杨父立有遗嘱,可以继续居住现住房颐养天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苏某应否腾空搬离涉案房屋,并向杨某支付占有使用费。
经查,涉案房屋虽在杨父立下《住房遗嘱》之际,即早已转移产权至杨某名下,然该房屋一直是由杨父与苏某共同居住,且在杨父过世后,由苏某居住使用至今。鉴于该房屋是杨某从其父亲处受赠与而继受所得,而杨父名下唯此房产,苏某名下并无房产,除此之外无他所可居,加之杨父曾立下《住房遗嘱》,既表达了对苏某与其相伴相扶三十余年的感激,又对其后代善待苏某继续使用涉案房屋寄予期望,虽然涉案《住房遗嘱》并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且安排给苏某使用的住房亦早已转让给杨某所有,但仍是杨父临终之前的重要心愿。杨某作为杨父之女,不论是基于为人之女的孝心,抑或是对逝者遗愿的尊重,均应对苏某之居住问题妥加安排,而非在其父亲过世之后即强行要求继母腾空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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