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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报

    父亲去世后,女儿将继母告上法庭

    潮新闻 记者 高敏 通讯员 鹿萱2024-09-25 08:10全网传播量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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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母女间的返还物权纠纷,女儿在其父亲过世后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提起诉讼,要求年逾七旬的继母搬家腾房并支付房租。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倡导家庭成员之间应互相理解与包容,让老年人老有所安。

    杨某父母离婚后,杨某随母亲旅居国外生活。1988年2月,杨父与苏某结婚,婚后无子女,二人共同生活在温州一套房屋内。
    2006年3月,杨父将温州这套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杨某名下,但仍由杨父与苏某共同居住使用。2018年11月,杨父立下《住房遗嘱》,称感谢苏某30多年的照顾,现住房由苏某居住至享受天年寿终为止。
    2020年11月,杨父因病去世,苏某独居期间,常年旅居海外的杨某多次要求苏某腾空搬离房屋,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杨某遂就此提起诉讼,要求苏某腾空搬离房屋,并支付房租46800元。

    苏某则认为,自己照顾杨父30余年,付出远高于所居房屋的价值,现又年逾七旬,且杨父立有遗嘱,可以继续居住现住房颐养天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苏某应否腾空搬离涉案房屋,并向杨某支付占有使用费。

    经查,涉案房屋虽在杨父立下《住房遗嘱》之际,即早已转移产权至杨某名下,然该房屋一直是由杨父与苏某共同居住,且在杨父过世后,由苏某居住使用至今。鉴于该房屋是杨某从其父亲处受赠与而继受所得,而杨父名下唯此房产,苏某名下并无房产,除此之外无他所可居,加之杨父曾立下《住房遗嘱》,既表达了对苏某与其相伴相扶三十余年的感激,又对其后代善待苏某继续使用涉案房屋寄予期望,虽然涉案《住房遗嘱》并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且安排给苏某使用的住房亦早已转让给杨某所有,但仍是杨父临终之前的重要心愿。杨某作为杨父之女,不论是基于为人之女的孝心,抑或是对逝者遗愿的尊重,均应对苏某之居住问题妥加安排,而非在其父亲过世之后即强行要求继母腾空搬离。

    法院认为,苏某与杨父结婚三十余年,虽未共同孕育子女,但两人相互扶持、相濡以沫,特别是在暮年之际,杨父过世后,苏某孤身一人生活,更何况在本案中,苏某对涉案房屋归属问题未提任何要求,仅希求一安身之隅以颐养天年而已,其情可悯。基于关爱老人的公序良俗考虑,杨某亦应对苏某的居住问题给予一定的宽容和理解。另从现实情况看,杨某长年旅居国外,在国内居住生活时间有限,涉案房屋所有权又已登记在其名下,相较之下,苏某对涉案房屋的居住需求更为强烈且迫切,更有保护的必要。因此,法院综合考量后认为,宜在本案中对作为涉案房屋受赠人的杨某行使所有权人权利的行为给予适当限制,故驳回杨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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